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打詐新四法」是應許!抑或是期許!

◎陳學獎

「執法」永遠落後「犯罪」一步!為何?因為犯罪總是在先,才有後來的偵查。「預防犯罪」若能有效「遏止犯罪」的話,則社會便不會有刑案的產生,我想這是舉世皆然也是普世定律!

自從90年代國內「新興詐欺犯罪」的崛起,政府針對日新月異的詐騙犯罪開始打詐,並陸續成立了「打擊詐欺犯罪中心」、「打詐國家隊」、「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乃至113年7月12日、16日為加速打詐作為,所推動制定及修正通過的「打詐新四法」。這一路走來已逾二十餘載,詐騙集團迄今依舊橫行,未能全然阻斷及消弭根絕。

打詐四法,8月2日已生效,將會加重詐欺犯的刑責,達到懲罰效果。(彰化地檢署提供)打詐四法,8月2日已生效,將會加重詐欺犯的刑責,達到懲罰效果。(彰化地檢署提供)

「打詐新四法」究竟是政府對人民的應許?還是人民對政府的期許?今以「詐騙犯罪被害人」的立場來期許新四法帶來的新希望。

一、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制定新的詐欺專法及加重刑期,固然是亂世用重典。但應該比照貪污治罪條例一樣不得假釋,也不得至外役監服刑,並且要沒收及追繳犯罪所得之物。另外如何完善被害人保護,不應只是在預防宣導著手,應實質協助被害人在民事求償上如何取回損失,如派遣免費義務律師在三審內義務辯護。

二、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執法單位在申請上線監聽或調閱相關資料的流程上,應簡化繁瑣之作業,或是專責處理及時上線作業,因為犯罪者隨時可以更換手機及門號,而執法者總是在後窮追不上,等到依法申請上線監聽了,犯罪者立馬又更換了手機門號。再者,有關調閱金管及入出境資料,應該放寬層級限制,俾利警方可備文即時調閱,提升偵查時效。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運用科技器材偵查犯罪,乃執法人員所必須的手段及作為,運用GPS定位追蹤,利用M化車定位,使用熱顯像儀即時救援。這些科技偵查作為,均是為求案情的突破與進展,故在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的同時,在偵查報告上載明後即可逕自進行,一切偵查手段應該是在法律保障之下進行,才不致被限縮或有違法蒐證之囹圄產生。

四、 洗錢防制法:

洗錢在犯罪者經由縝密的安排之後,將犯罪所得贓款經由洗錢漂白成為合法資金,執法單位往往要大費周章才能釐清金錢流向。以往許多執法單位以「組織犯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移送的案件,到最後很多都不起訴。因為犯罪者及其辯護律師通常都會鑽法律漏洞或舉證,用種種證明渠等不是犯罪集團更不是犯罪組織,所查扣之金錢亦非贓款等等。

我們常在電視上看到執法單位破獲詐騙集團並起獲數量龐大之現金贓款,從未曾看過相關單位有過統計「查扣贓款發還被害人之數據」新聞發表。(南市刑大提供)我們常在電視上看到執法單位破獲詐騙集團並起獲數量龐大之現金贓款,從未曾看過相關單位有過統計「查扣贓款發還被害人之數據」新聞發表。(南市刑大提供)

這二十多年來,我們常在電視上看到執法單位破獲詐騙集團並起獲數量龐大之現金贓款,但從未曾看過相關單位有過統計「查扣贓款發還被害人之數據」新聞發表。可見要成立「洗錢防制法」之罪嫌及查扣、發還贓款之作業,不是在破案後的朝夕之間即可竣工,有些查扣有價可變賣之犯罪所得,如手錶、汽車、名牌包、金飾等,要證明其係犯罪所得的過程,就得耗費一番時日周旋,才能依法拍賣轉換現金,再來依損失比例發還被害人。希望打詐新四法不是政府的新口號,而是國人衷心期盼的新希望!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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