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逸南
依自由時報1月3日A3版「高虹安涉貪案 高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報導指出,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七年四月,目前上訴二審,承審的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第一項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等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爭議,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昨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記者洪美秀翻攝)
又,高院合議庭指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有兩百多筆,而針對立委涉及詐領助理費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第一件,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
查2024年8月出版《開箱憲法訴訟─憲法法庭內的實務觀點》第257、258頁指出,聲請要件─「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與人民及其他國家機關、或少數立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不同,憲法訴訟法(第55條)乃要求法院對聲請客體違憲之論證,須達到「合理確信」之程度,而對於其他聲請人,其違憲之論證程度,僅須達認聲請之客體有違憲之虞即可。
又指出,至於什麼是「合理確信」違憲呢?就此大法官在釋字第572號解釋(民國93年2月6日),以「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體上無明顯錯誤者,使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事由」,這段文字,給出了進一步的闡釋。這也正與嗣後憲法訴訟法第56條第4款中規定,法律應於聲請書載明「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互為呼應。
我們發現,高虹安涉貪案為矚目案件,目前,她在高院二審力爭平反。高院合議庭裁定停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依報導,高院合議庭認為,「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與『地方民代輔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是否合乎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必備的「合理確信」要件,值得探究,千萬不能讓高虹安涉貪案的聲請釋憲,淪為媒體炒作的話題,增加社會亂象。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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