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孟昌
今年的四月七日是台灣言論自由日,用以紀念1989年的今天為堅持台灣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與制憲建國之權利,因而殉難的先賢——鄭南榕先生。
當年鄭南榕先生因其言論而被執政的國民黨政府打壓逼迫,甚至被當局以叛亂罪名究辦。鄭先生不惜以死相抗,最終求仁得仁。而今,根據「無國界記者組織」的「新聞自由指數」最新評比,台灣的新聞自由居於亞洲第一;根據「自由之家」最新評比,台灣的公民與政治自由居於亞洲第二,僅次於日本。台灣已是世界上最有言論自由的國家。豈料,竟有一群人出來大喊政府必須尊重人有主張、鼓吹「武統台灣」的言論自由。還有網紅或意見領袖以假新聞紊亂民心,企圖危害公共秩序與政府治理;甚至最近還頻頻出現有人以公開辱罵方式衝撞合法進行街頭罷免連署的公民團體等。請問,這樣的言論應在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之內?
鄭先生是新聞工作者,他為《自由時代》雜誌訂定以下的編採信念:
一、公正無私無偏見,捍衛言論自由,藉以促進國家民主,確保世界和平。
二、以正義人道之名,致力全民福利,打擊罪惡、暴力及腐敗。
三、公平迅速地報導事實,編輯評論保持開明與公正。
四、永遠保持容忍態度,保持責任感與自尊心並維持活力與清新。
據此,筆者認為鼓吹武力侵略台灣、與侵略者極權者互相唱和以壓迫台灣國家主權與自由民主、用言語羞辱歧視他人、故意用假新聞或假訊息欺騙別人等諸言論不在言論自由保障之列。蓋憲法之所以保障言論自由,旨於使人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監督政府與參加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言論自由是讓人用來講對的話、做對的事、支持對的主張、彰顯人道關懷、以及維護真理與民主自由體制。違反上述原則的言論,可能就是濫用言論自由了。是以憲法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授權法律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
在言論自由日這天,筆者打開《禁錮、衝撞、自由 1986-1989》這本書,仔細閱讀鄭南榕先生去世前三年所主張的言論與參加過的倡議行動。看著一頁頁拍攝他殉難當時以及後來大眾為他追思遊行的照片,由衷感謝鄭先生與其他為爭取民主自由而犧牲的前輩。
我輩亦當謹記:「自由,由你的先輩所贏取,後來的人們,請對它予以尊敬。」
(作者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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