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逸南
依自由時報3月14日A4版「移民署︰不應藉口言論自由 鼓吹武統」報導指出,嫁來台灣的中國籍劉姓配偶,以「亞亞在台灣」為名在社群網站上發布影片,卻公然鼓吹武統,日前被廢止在台依親居留許可。無獨有偶,13日又傳出中配「恩綺」、「小微」也因類似情況被網友檢舉。
移民署表示,前者已前來移民署陳述意見,後者近期將發出通知書。移民署強調,言論自由有其界限,並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也非鼓吹統戰及武力侵台之藉口。
中國籍配偶劉振亞在「亞亞在台灣」社群帳號鼓吹武統,被移民署廢止依親居留許可。(擷取自抖音)
茲從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有關言論自由的例外,提供意見如下。
查聯合國「公政公約」第20條規定禁止戰爭宣傳和仇恨的鼓動。這是對該公約第19條言論自由的一般保護規定的重要例外。1.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2.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1983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19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禁止戰爭宣傳和民族、種族或宗教信仰仇恨的鼓動的第11號一般性意見,對「公政公約」第20條進行了解釋,該委員會指出第20條第1項禁止可能導致或實際導致侵略行動,破壞《聯合國憲章》所主張的和平的一切形式的宣傳。不過,第20條第1項的規定並不禁止關於自衛的主權或符合《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和獨立權利的主張。
又指出,「公政公約」第20條第2項則直接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並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行動的主張,不問此類宣傳或主張的目的是針對有關國家內部還是外部。
我們發現,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由於「國共內戰」因素及舊金山和約體制之形成,目前,台灣與中國的互不隸屬,「民主台灣」與「專制中國」是截然不同的體制,是一項不爭的事實,且為國際間所共識。如果鼓吹「武力統一台灣」宣傳,不但違反聯合國「公政公約」言論自由規定,也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宗旨及原則」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等規定,值得重視。我們不容「武統台灣」言論在台灣散播,影響國家安全及人權保障。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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