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亞亞案不是限制言論自由 是國安管制

◎ 李震華

陸配網紅「亞亞」劉振亞透過社群媒體鼓吹「武力統一台灣」言論,內政部移民署認定違法,撤銷其居留權、限期10天內出境及禁止5年內再入境,引發社會輿論正反兩方論戰,人民是否有主張叛亂、武裝暴動、恐怖主義或武力統一等武力破壞社會秩序或推翻政府的言論自由?恰好筆者研究論文曾處理同樣題目,容請簡要評析如下。

鼓吹「武統台灣」的中配網紅「亞亞」劉振亞,遭內政部移民署撤銷居留權、限期10天內出境及禁止5年內再入境。(資料照)鼓吹「武統台灣」的中配網紅「亞亞」劉振亞,遭內政部移民署撤銷居留權、限期10天內出境及禁止5年內再入境。(資料照)

首先,大法官釋憲已經肯認集會遊行時「主張中國統一或共產黨」的言論合憲,但我國法律或憲法解釋至今尚未處理主張以武力或戰爭推翻政府言論的自由限度,借用美國的學理及案例,對「武統言論」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判斷標準,有煽動說、具體危險說、明顯且立即危險說、利益權衡說等判斷標準,日前已有學者引用認為武統言論必須有招致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才能加以處罰。

但筆者必須提醒,這是論斷武統言論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跟亞亞案是以違反行政法規處以行政罰的狀況,全然不同!亞亞案既是屬於行政罰,自然不應適用上述武統言論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標準

行政法上的處罰與刑事法上刑罰的目的不同,前者著眼於公共行政政策目的的達成,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但仍應受法律規約及法院審查有無濫用裁量權及違反比例原則。

移民署撤銷劉振亞的居留許可、要求限期出境,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為行政管制目的的行政處罰,不僅依法有據且理由正當。(資料照)移民署撤銷劉振亞的居留許可、要求限期出境,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為行政管制目的的行政處罰,不僅依法有據且理由正當。(資料照)

就亞亞案言,劉振亞是陸配,是依親來台准予居留,行政上目的是準備取得身分證入籍我國,因此她的身份行為等同於「外國人歸化我國」的狀態,我政府自得以入籍歸化所內涵必須認同我國國家主權及其憲法秩序的國家安全政策目的,來檢視她的行為是否有牴觸「認同台灣主權及其自由民主憲法秩序」的不當、甚至不法行為?任何人皆可輕易判斷武統言論,顯然是敵對我國家主權的言論,因此我政府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規定,撤銷其居留許可及限期出境,不僅依法有據且理由正當。唯一的問題,在同時限制5年內不得再入境,恐有過重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總之,亞亞出境案的法律依據及理由,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為行政管制目的的行政處罰,不是武統言論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問題,基於行政罰與刑事罰所處罰的法律目的不同,自應依照不同的審查標準來處理

筆者認為若將刑罰層級的言論限制標準硬套至行政裁量處罰上,極可能反過來削弱我國行政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甚至危及民主憲政制度本身的安全維護,實在不能不慎重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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