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安
《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原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立法院進行三讀,現今《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擬參直轄市(以台北市為例)之「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修正為「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部分負擔費用…」。
社會保障可區分為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保險係透過收取保險費為財源,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被保險人或遺族保險金。社會福利有為特定族群者,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透過生活補助、器具補助、養護補助等,屬救助性社會福利。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之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第二項,「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人民參加之保險,屬於公法上債之關係。依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0970028253 號函,如台北市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業務,係屬於給付行政之範圍,為單純之福利措施,其非謂是公法上之請求權。
基於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是不同利益之社會保障制度。若以《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內容,將使不同社會保障制度混淆,甚而會排擠其他社會福利補助。現今《財政收支劃分法》亦修訂中,屆時《老人福利法》修正通過並公告施行,中央主管機關是否有預算可全額補助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將產生另外問題。
(作者為銀行信託管理人員退休、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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