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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中強 公民力量》亂邦不居,到中國工作會被22條「懲獨」嗎?

相較於「間諜罪」,近年來更常在中國被用來對付台商企業的,其實是「舉報台獨」。「舉報台獨」,早已成為中國處理商業糾紛、對付台商與競爭者的手段,無論是中國國營企業、地方政府或黃安之流都樂此不疲,反正中國不是法治社會,沒有獨立司法,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賴中強

西進,曾經是不少台灣人的工作型態或說人生選擇。

曾經,理工科去中國工作,商學院去上海或香港工作,建築設計科系到中國大城市找機會,是同學會的熱門話題。

台商安排員工在中國工作領人民幣薪水,在台灣用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每半年、每季或每月返台休假,看病健檢,與家人相處,重溫故鄉。有能力跨國移動的人,頻繁往來台灣海峽兩邊,台灣中國「各取其優點,各棄其缺點」,這不就是理性的選擇嗎?

但是,世局會變。中國的經商投資環境與工作環境在變,習近平二連任(2017年秋十九大)、三連任(2022年秋二十大)後的中國,早已不是那個鄧小平高舉改革開放,江派財經體系,團派政府官僚的中國。中國早已不是「政治雖不民主,但經濟理性」的投資、工作環境。

這裡先略過這七年的變化是如何發生,先來看幾個怵目驚心的案例:

【中央共同富裕、地方擄商勒贖、外商間諜罪、台商逃漏稅】

◆2021年8月,習近平標舉「共同富裕」後,騰訊與阿里巴巴「自願」拿出五百億人民幣與一千億人民幣響應。在此之前,據稱馬雲被軟禁。

◆2024年9月25日,中共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副所長、經濟學家周天勇於新浪財經公開呼籲地方黨委政府,應立即停止以紀律檢查名義拘留民營企業家,要求交錢放人,用以挹注地方財政收入。該文隨後被封鎖。

◆2023年,中國修訂《反間諜法》。同年,日本安斯泰來製藥高階主管被控從事間諜活動;中國當局突襲搜查美國企業盡職調查公司美思明智集團,拘留員工,並勒令關閉北京辦事處,調查後開罰150萬美元,理由是該公司涉嫌在中國進行未經批准的統計工作。中國國家安全部還在微信開設公眾號,敦促公眾保持警惕,向當局舉報可疑間諜活動。

◆2024年9月台塑集團一名高級主管入境上海後被捕,9月25日,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這是一起台胞涉嫌虛假申報致使偷逃稅款的經濟案件」。

【懲獨22 條定義模糊,外商撤台籍員工】

相較於「間諜罪」,近年來更常在中國被用來對付台商企業的,其實是「舉報台獨」。「舉報台獨」,早已成為中國處理商業糾紛、對付台商與競爭者的手段,無論是中國國營企業、地方政府或黃安之流都樂此不疲,反正中國不是法治社會,沒有獨立司法,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 6 月 21 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機關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共 22 條規範,最重可判處死刑。據路透社報導,在〈懲獨 22 條〉公告後,部分外商考量其風險,擔憂台籍員工安全,正在考慮將台籍員工調離中國。

路透社採訪數名外商主管與律師,受訪的跨國企業人員表示,他們正在積極評估新法規對其工作造成的影響。其中一位高階主管認為這些規定增加了在中國經商的不確定性;另一名高階主管也表示,該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一直在舉行定期會議以評估風險,並討論是否撤回在中國工作的員工。

美國 Perkins Coie 律師事務所北京事務處合夥人 Zimmerman 表示,部分外商公司擔憂〈懲獨 22 條〉可能存在一些灰色地帶。例如,在社群媒體上發布一則善意貼文,或是在選舉中投票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就可能被解讀為參與或從事台獨活動。

【〈懲獨 22 條〉內容有哪些?七種台獨ABCDEFG】

〈懲獨 22 條〉洋洋灑灑2586字,其中第2條界定了ABCDE五種台獨「分裂國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7條區分FG兩種台獨「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A型台獨:「2(1)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別以為這一款只適用於台獨聯盟中央委員,民進黨中常委這種等級。連曾經跟白狼張安樂一起去中國參訪的楊智淵,都被認定為分裂國家罪遭溫州人民法院判刑九年,只因他是台灣民族黨副主席,曾經代表一邊一國連線參選永和立委,拿了九百票。

◆B型台獨「2(2)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照這個定義,曾經提案制定《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的黃國昌有罪,2020東京奧運正名公投的4488位提案人與429,395位連署人有罪,2007年11月將入出國移民法的國民定義修正為「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全體立委有罪,2023年5月解釋大陸地區人民非我國國民的行政院秘書長也有罪。

◆C型台獨「2(3)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系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
照這個定義,所有呼籲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民航組織、聯合國接納台灣參與的台灣民間團體都有罪。

◆D型台獨「2(4)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
照這個定義,不僅老師在課堂上教台灣史,談台灣地位未定論、談台灣自古不屬於中國有罪,自由時報等媒體編輯政策稱「中國」不稱「大陸」有罪,所有批評統促黨、批評新黨、批評傅崐萁與高金素梅是出賣台灣的人,都有罪。

◆E型台獨「2(5)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這個,不管中共愛怎麼說,都有罪。

◆F型台獨「7(1)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
當年中國國民黨說鄭南榕刊登《台灣共和國憲法》有罪,今天,中國共產黨也說紀念《台灣人自救宣言》六十周年活動是煽動分裂國家罪。

◆G型台獨「7(2)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無論你是在國際賽事舉台灣旗,或是在飯店櫃檯說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或者是在社群媒體說「台灣是我們的國家」,甚至對中國視為台獨宣傳’的社群媒體貼文按讚或分享,都可能被中國認定為「台獨行為」。

您說,台灣人到中國工作,被22條「懲獨」的風險有多高?

本篇為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民主防衛中心系列文章,本文執筆人為賴中強、黃亭偉

(作者為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台灣公民陣線執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賴中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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