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民主窄廊中的憲法

◎ 陳昱龍

杭亭頓(Samuel Huntington)在鉅作<文明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提出文明的斷層帶,經常是衝突發生所在之處。這一條文明鴻溝斷層,讓處於中國文明、日本文明,與西方文明接界處的臺灣,始終在民主的窄廊中,如履薄冰、蹽溪過嶺。敵對的外國勢力,更不惜透過臺灣各種政經管道,試圖破壞臺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第11屆立法院的憲法訴訟法修法,即屬惡例。

現修正通過、但尚未公布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提高作成憲法判決法定人數,在野黨立委並藉由不通過大法官人選,使憲法法庭陷於「實質上停擺」,造成憲法機關無法實際運作。(資料照)現修正通過、但尚未公布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提高作成憲法判決法定人數,在野黨立委並藉由不通過大法官人選,使憲法法庭陷於「實質上停擺」,造成憲法機關無法實際運作。(資料照)

現修正通過、但尚未公布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提高作成憲法判決法定人數,在野黨立委並藉由不通過大法官人選,使憲法法庭陷於「實質上停擺」,造成憲法機關無法實際運作。令人遺憾者,有論者罔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試圖以未生效力之法規,製造使大法官不得就憲法訴訟法之合憲性為審查之輿論。

事實上,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49條規定,以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按指紋換發身分證案)意旨,憲法法庭依法自得就「已生效並已執行」、「已生效尚未執行」,或「尚未生效之法規」為違憲審查之標的。因此,有心者企圖以虛無飄渺的道德框架去綁架大法官,更彰顯了立法院第11屆憲法訴訟法之修法,不願也不堪受憲法法庭檢視之薄弱性

尤有甚者,在野黨立委想要透過選擇性咨請總統先行公布憲法訴訟法,之後再咨請總統公布選罷法、財劃法,政治上計算不外乎是先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或是讓憲法法庭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後,掀起另一波輿論戰:違法的憲法法庭,沒有判決憲法訴訟法、選罷法,以及財劃法違憲之正當性。

在野黨立委不僅將憲法第72條規定之作為義務,操作成「選擇性咨請」,令民主國家公民瞠目結舌外,更試圖使全國人民失去對憲法法庭的正當信賴,完全悖離了民主法治國家對於守護憲法的基本原則。這一種踐踏憲法、撕裂信賴法治的文明,向來不是西方文明、日本文明所遵循,亦非臺灣人民所樂見。

民眾黨不分區8席立委配合國民黨在立法院強修「憲訴法」等法案,戕害臺灣民主法治。(資料照)民眾黨不分區8席立委配合國民黨在立法院強修「憲訴法」等法案,戕害臺灣民主法治。(資料照)

我國的憲法,在目前行政權與立法權之權力分立架構下,是一種畸形的法制產物,也就是陷入政治僵局時,無法如同法國總統主動解散國會,訴諸新民意;在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爆發貪瀆案後,民眾黨不分區8席立委所代表之民意,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前,顯然天差地遠,但民眾黨立委依舊沾沾自喜以舊民意,戕害臺灣民主法治。

在這些前提下,作為我國憲法之最高守護者,大法官,依法應恪遵對於憲法之忠誠義務,無畏外在政治壓力、虛偽輿論,勇敢召開憲法法庭,使合法的保持合法、違憲的判決違憲,以「司法造法」填補法律漏洞切莫讓臺灣跌出民主窄廊之外,更應讓民主法制在臺灣這座島嶼上,綻放屬於臺灣文明的光輝。

(作者為執業律師、大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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