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朝野黨團協商,提案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出席。(資料照)
立委翁曉玲等人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第四、卅、四十三、九十五條,主要內容意圖透過大幅提高大法官進行評議以及作成裁定與判決之同意人數門檻,使大法官難以在個案中有效作成決定,在實然面則直接使憲法法庭無法繼續運作。按現行規定,大法官作成決定流程是由現有總額人數三分之二出席評議,且過「現有總額半數」同意為之。然而,修正草案於第四條增列第三項,將現有總額定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也就是必然為十五人。進而於第卅條與第四十三條,將大法官作成判決與裁定之同意門檻,由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依現行規定,大法官參與評議或作成決定之母數係按「現有總額」,參酌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所謂「現有總額」是指,當下在任之大法官總人數並扣除應迴避評議之大法官人數後,最終得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在通常狀況下,大法官之現有總額即為十五人,若有臨時出缺或有大法官於個案須依法迴避時,則此「現有總額」之數字可能有所浮動,此均屬合於常理且能想見之情形。法律規範若不保有此等彈性,於遭遇突發狀況時反可能導致體制無法因應而形同癱瘓。惟按照修正草案所引發之法律效果,將使未來大法官於評議時,毫無例外地必須十人以上參與,且尚須經與會十人以上同意方能作成裁定與判決,實質上僵固憲法訴訟程序。
今年十月卅一日已有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離任,且立法院內多數黨團挾其人數優勢,消極不排審新任大法官人事案,致十一月一日後僅剩八位大法官於任上。若修正草案通過,且立法院持續消極不審查大法官人事權,未來憲法法庭剩餘之八位大法官自無從進行評議,更遑論作成任何決定。按我國憲法規定,設置大法官之目的即在發生人民基本權侵害與憲政爭議時,作為最終裁決機制。一旦憲法法庭功能遭到架空,必將使違憲狀態懸而不決,任由政治現實撕裂社會,危及既有之憲政秩序,使整體民主社會產生劇烈對立。
大法官、憲法法庭具「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等權限。該等權力乃維繫我國憲政法治正常運作所必須。若憲法法庭無法發揮其正常功能,違憲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將毫無終結其侵害之可能,而持續傷害人民基本權;當憲政機關間產生爭議時,此憲政僵局將無從由司法權介入化解,導致國家機關陷入空轉。此對於我國整體國家之有效運作所生成的危害實不言而喻。
若立法權得藉此手段架空大法官權力,將使立法權可無視憲法恣意制定擴權法案,憲法劃定之權力制衡機制亦形同虛設。此絕非政治立場偏好之問題,而是凡能成為立法院多數黨者,即可恣意妄為於四年內制定各式無從節制的法案,這不僅嚴重破壞我國的法制穩定性,更會使得立法院多數黨挾立法權行政治鬥爭成為常態。
具體而言,當立法院仗恃憲法法庭已無法正常運作,並屢次通過有違憲爭議之法律時,依憲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尚須經總統公布方能成為有效施行之法律,若總統此時選擇拒絕公布有違憲疑慮之法律案,則該法律案亦無從生效發生拘束力。當然,無論係立法院制定有違憲疑慮之法律,抑或總統拒絕公布法律案等,均有牴觸憲法文義之虞,絕對不是台灣之福,惟憲法法庭既無法裁斷,此爭議定將懸而未決。最終不難想見無論是執政黨或立院多數黨,只能訴諸民意對決,激化人民之仇視與對立,對任何一個台灣人來說都是輸家,沒有人會成為贏家。這是否是此次提案立委們所期盼的未來?
恐實質癱瘓憲法法庭運作
尤有甚者,莫過於此修正草案不僅劍指實質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其立法品質更是拙劣。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三項強行將憲法法庭參與評議與作成決定之人數定於十五人,惟此設計顯然不諳訴訟法之基礎概念。硬性劃定「法定總額」,明顯忽略參與案件審議之大法官可能有必須迴避之情事存在。一旦硬性限定於十五人之法定總額,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三項必然會與第十二條產生衝突,形成相互矛盾之規範內容。此將使部分案件自始無法循憲法法庭途徑救濟,無非剝奪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形成不但體系上錯亂,實質上又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荒謬立法。
侵害憲法劃定的權力分立框架
日前立法院多數黨所制定之國會擴權法案已遭憲法法庭於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中,大幅宣告其違憲,足見當前立法院多數黨亟欲透過立法程序違憲擴張自身權力以攫取政治資本。按我國憲法的制衡機制,能夠有效遏止此等歪風者,即仰賴作為司法裁判機關的憲法法庭。立法院多數黨係基於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內容,方能制定抽象性法律,對全國人民乃至於政府機關產生拘束力。然而,立法院多數黨卻一而再,再而三地侵害憲法劃定的權力分立框架,執意違憲擴權,此不僅已背棄其所應遵循之憲法誡命,更是辜負選民對其之託付,蓋選民之所以賦予多數黨立委政治權力,係為代表人民謀求福祉,絕非是讓這些立委貪婪地謀取政治利益。此修正草案若公布生效,恐將帶來難以預估的憲政災難,除望多數黨立委能懸崖勒馬外,選民們更應看清是誰正意圖將台灣多年來努力構築的憲政民主法治帶入傾頹的危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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