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傑
在我國的憲政體制中,憲法法庭是確保「權力分立原則」和「人權保障」的核心機構。憲法法庭的職責是審查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並對違憲行為提供救濟。然而,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主張將大法官裁決的門檻提高至三分之二,並要求至少有法定總額的三分之二人數(即15名中的10名大法官)參與裁決。此提案引發法律界強烈關注,因其可能導致憲法法庭的運作停擺。
我國的憲政體制,憲法法庭是確保「權力分立原則」和「人權保障」的核心機構。(資料照)
一、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核心功能
憲法法庭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設立,其目的是為確保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的平衡,避免任一權力濫用。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憲法法庭具備最終解釋憲法的權力,可在必要時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這一制度設計旨在避免政府濫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然而,修正案若通過,憲法法庭需有10位大法官才能形成合憲裁決,而目前僅有8位大法官在任,無法達到10人門檻。這不僅會造成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還可能失去對政府濫權的監督能力,危及國家機關間的權力平衡。
二、憲法法庭的正當程式保障
2019年《憲法訴訟法》引入了公開審理與專家諮詢等程式,進一步強化了憲法法庭的正當程式,確保在人民面臨國家行為侵犯時可以迅速獲得救濟。然而,修正案若通過,過高的裁決門檻將大幅延遲或阻礙憲法法庭的救濟功能,使憲法法庭失去及時救濟的功能。
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為例,該法院的裁決採用簡單多數原則,而無須三分之二門檻,確保在爭議案件中能夠提供有效救濟。德國的制度設計重視司法可及性,防止因門檻過高導致司法救濟難以實現。這種靈活設計確保司法機構能在面臨重大權利爭議時迅速發揮救濟功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三、國際司法體制的參考與台灣修法的異化
比較國際憲政體制可見,許多國家的憲法裁決門檻設置以靈活、務實為主,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僅需簡單多數決便能形成裁決。這一模式不僅提高裁決效率,亦保障在憲法爭議案件中司法能迅速做出回應。反觀翁曉玲的修正案,如採用10人門檻,將使憲法法庭的裁決條件過於嚴苛,而因政治考量造成的大法官任命延遲,將導致憲法法庭無法有效運作,損及人民的合憲救濟權。
以英國為例,雖然無成文憲法,但其司法體制賦予法院高度的監督權,能夠對行政與立法權力擴張進行有效制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馬布裡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中確立司法審查權,奠定了司法獨立的地位,確保政府權力不會過度侵犯人民權利。若台灣憲法法庭的運作門檻設置過高,可能導致司法難以有效介入,損害整體憲政秩序。
四、憲法權利保障的退化與憲政危機的風險
依據「比例原則」,任何涉及人民權利限制的修法均應符合比例性與必要性。雖然該修正案表面上旨在提高裁決嚴謹性,但在大法官人數不足的情況下,實質效果卻是大幅阻礙人民的憲法救濟權,對人權保障構成威脅。北律及法律界的反對聲音強調,憲法法庭在保障基本權利上無法替代,無論在人民面臨何種權力侵害情況下,都應有憲法法庭可供救濟。
翁曉玲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實質上已違背了「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核心價值。(資料照)
翁曉玲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實質上已違背了「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核心價值。此草案若通過,將導致憲法法庭在台灣憲政體制中的制衡作用被大幅削弱,人民的基本權利保障面臨重大挑戰。此次法律界的反對聲音,不僅反映了對憲政體制的深切關注,更表達了對人民權益的捍衛。
(作者從事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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