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方叡
雲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吳威志教授,於聯合報撰文「『憲法訴訟法』 違背民意更違憲」。筆者雖為法學後進,惟綜觀其內容,可謂細思極恐,實有加以澄清,以正視聽之必要。
圖為憲法法庭。(資料照)
吳教授主張依據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憲法法庭根本不應有具體的個案審查權。首先,司法違憲審查權之濫觴 Marbury v. Madison,即沒有憲法明文,但仍不影響美國最高法院在個案中對憲法精神之闡釋。其次,吳教授偷換概念之處,即在將抽象審查的國會改革法案違憲判決,指稱為其所謂違憲的實質審查的「審判」。事實上,在現行憲法訴訟法架構下,所有的裁判,無論抽象或具體的個案審查,都是以審判的形式為之,但所謂具體的個案審查,其實是針對普通法院具體判決之違憲審查,與國會改革案完全無涉。
此外,吳教授所稱「轉變為審判法庭便是司法機關強制性決定」也有問題。事實上,不論是會議形式或憲法法庭形式,在正常之民主憲政國家中,其決定都應是強制性決定。只有在威權統治時期,憲法法院之決定才有可能被各憲政機關所忽視。吳教授,這是您心中的憲法嗎?這是您心中的民主嗎?
最後,吳教授說美國最高法院要宣告州法律違憲,需要超級多數決。但吳教授恐怕是忘記了,許多爭議的案子,其實都是以5-4的一票之差通過的。何來超級多數決之說法?縱然有關州法律之特別規定,也應是對於聯邦與州權力分立之想法,與憲法法院之正當性無涉。吳教授的論述,不能作為國民黨與民眾黨意圖限縮憲法法庭行使職權之正當姓來源。
吳教授恐怕是先射箭再畫靶,筆者雖為法學後進,實在礙難贊同。我們都有政治上的觀點,但終究應與法律上之事實做出區隔,不能混為一談。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系司法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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