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正視立法院不排案的憲政危機

在野黨不應該一會認為機關成員缺額不重要,一會又要求該機關要有一定額度始能做成決議,這樣一來只是表現出存心政治都爭的目的而棄自己的憲法忠誠義務於不顧。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今年二月一日新一屆立法委員上任後,行政與立法間的爭執就越來越嚴重,而且這些爭執沒有隨著時間而有所消退。上個會期沒有被處理的考試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的人事案,這個會期迎來是另外一個新的人事案爭議就是司法院大法官的提名審議問題。除此之外,本會期還是所謂的預算會期,依據憲法規定行政機關必須要在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就要將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不過,憲法卻沒有規定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期間,以至於有時候預算會來不及在12月31日前審議完成,不過,依據預算法規定沒有審議完成,尚不至於讓我們向美國政府一樣會導致關門,但卻可能造成新的施政計劃沒有辦法準時實施,而使得整體的施政受到拖延,當然也這個是在野黨的計策,因為施政成敗是執政黨的責任,但預算的審議卻是立法院的責任。

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在立法院被藍白聯手封殺,朝野黨團21日持續進行協商,但經過2小時的討論,朝野仍無法達成共識,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繼續卡關。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出席會議。(資料照)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在立法院被藍白聯手封殺,朝野黨團21日持續進行協商,但經過2小時的討論,朝野仍無法達成共識,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繼續卡關。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出席會議。(資料照)

不僅是預算的審查,人事同意也是立法院必須要去處理的問題,這樣的審查並沒有保證總統或行政院提名的委員、大法官人選必然會通過,但立法院作為憲政機關有義務讓政府發揮效能。所以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當初在處理監察委員的問題是,大法官就指出,關於人事案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而如果不排案就算了,某些法律的修正更讓這些機關沒有辦法運作下去,由於各種人事案並不保證立法院一定會通過,避免審查期間的延宕,或者人選被否決重新提名審議的時間拖延,因此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本來規定了,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這個作法乃是在避免唱空城,不過由於在野黨某些委員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仇視,以至於這樣的條文被修改,而又不願意審議新的委員而導致的缺員現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資料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資料照)

最新的爭議在憲法法庭,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五位憲法法庭法官在本月底即將卸任,而在野黨對於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似乎不表贊同,卻也不願意排案審查。但一方面又強調必須要有足夠的大法官來做成決定的重要性,因此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並且指出美國等先進法治國家都是要求有最低人數大法官出席開會的規定。事實上來說,德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5條也要求每庭須有六名以上法官出庭始得為決議。就急迫性案件,一庭因人數不足不能作成決議時,由庭長決定以抽籤方式就另一庭法官決定代理人選,至達決議之最低人數止。所以作為留德學者也很難直接說這樣的修法是錯的,不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有兩庭,所以可以避免缺額的規定,而在德國各邦的國事法院或憲法法院也都有候補法官的規定以避免無法達成額度的要求。但類似的規定我們沒有,而且在野黨還把本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避免缺額無法開會的組織規定廢止了。

如此作法前後矛盾,匪夷所思。在野黨不應該一會認為機關成員缺額不重要,一會又要求該機關要有一定額度始能做成決議,這樣一來只是表現出存心政治都爭的目的而棄自己的憲法忠誠義務於不顧。

圖為今年8月底,副總統蕭美琴主持「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共7位被提名人,女性3人、男性4人。(圖由總統府提供)圖為今年8月底,副總統蕭美琴主持「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共7位被提名人,女性3人、男性4人。(圖由總統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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