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中配參選我國公職人員問題,必須回到入籍與國家認同談起

◎邱志偉

近日有關中國配偶成為我國公民後,到底是否能參政選舉問題,各界議論不斷。但各方在此問題上,是否有意做一個長久通盤的處理,是值得討論的課題。我絕對樂見,把兩岸的國籍認定問題,做一個更完整的梳理,必要時若能夠修改相關法規,增加關於放棄原國籍的認定方式,以及如何強化入籍相關的國家認同,才是此刻最要緊的關鍵。

首先,陸委會提出的新聞稿提出:「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這項說明,本人願意高度肯定,避開憲法認定中國定位問題,進而說明只要曾經擁有其他國家國籍者,便須要放棄該國國籍,這是相當正確。但問題仍存在的是,若中國國籍無法因入籍台灣而放棄,中國配偶自始無法成為公職人員。

陸委會昨日(6)強調,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 (資料照)

因此,我認為陸委會的新聞稿縱使說明的相當清楚,立場亦不模糊,但卻僅止於偏向為政治性的宣示,因為只要我們承認對岸中國屬於一個能夠取得合法國籍的國家。這極可能導致連陸委會、海基會的定位都變得尷尬,因為若對岸是一個我們承認的政治實體且具有合法國籍那麼陸委會將形同外交部,而海基會的白手套功能將喪失意義。雖然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確實有提到大陸地區護照一事,但針對取得大陸地區護照者,若成為我國國籍後,大陸地區護照該如何放棄?是否要求中國人士必須放棄大陸地區護照才可擔任公職,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中應該要有更明確說明。

另一方面,我們當前的外國籍人士歸化是走《國籍法》第3條、第4條之相關規定,但是中國配偶在我國法規適用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相關規定,僅要求大陸地區配偶提出喪失原戶籍之要求後,基本上居留滿時間便可定居,進而取得我國國籍。但外國籍人士和中國籍規範相去甚遠,顯然當初制定該法時,就未將中國籍視為外國人,比較偏向是家人返家的類統戰概念。如今時空已經有巨大改變,我強烈建議,政府應該修法,縱使不修改國籍法,也應該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放入比照國籍法之規定,要求參加歸化測驗,通過相關的國家認同、國家意識考試後,同時經過面試確認其入籍有對我國忠誠,不至於出現中國籍歸化後,卻又高喊支持中國武力併吞台灣之相關情形,若違反承諾,必要時可以重新審核其歸化存續與否。

不過,我也就實地了解過,中國的《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上,題目包含欲取得何國國籍,這題不論填寫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可能通過審核。換言之,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中國配偶來台歸化後,能夠成功放棄該國國籍。令人更為擔憂的是,這也代表持有中國國籍而註銷戶籍,再取得我國國籍的原中國人士,其實只要想要,隨時都可以持有中國護照,這對於台灣的國安是否屬於漏洞,主管機關應該要通盤思考。

最後,本文建議,在考慮到憲法定位的實務困難,以及應該讓所有歸化為我國國籍者都一視同仁前提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應該要通盤檢討修改。特別是中國配偶若有服公職之願望,如何認定放棄該法所說的放棄大陸護照,或是如何宣示國家忠誠,都必須要有清楚說明。其實這議題已經爭論八年以上,政府該趁此時後痛定思痛,及時透過制度補洞,才能讓國人安心、兩岸互動法規更為健全。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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