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警界勿成社會不安的破口:論警用密錄器的法治與社會問題

邱志偉

本月10日我在內政委員會,針對警員密錄器或打擊犯罪的相關影片,長期出現在各大新聞媒體之上,造成國人對治安或社會問題產生惶恐提出質詢。事實上,我已經不是第一次針對這項問題,向警政署長質詢,從我擔任立委以來,已經有10年以上時間,歷任署長我都高度關切此事,卻成效不彰,令我極為痛心。我認為警察真正的責任,除要維護社會治安之外,還要力促民心安定,達成社會和諧,不是挑起爭端製造恐慌。甚至讓基層員警為配合績效曝光要求,必須與媒體合作,造成惡性循環,這現象有必要釜底抽薪,從根本改變!

警員密錄器示意圖,人物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2016年警政署就已正式訂立規範:「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將各種警用攝影機的使用規定,有詳細清楚的說明。

根據:「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規定:「使用影音資料提供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等公務事項時,應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可提供;涉及刑案處理時,相關發布新聞要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應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

既然規範都要講清楚,就是針對「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等公務事項」還要經過上級長官核准才能提供,但這應該是媒體的報導客體,而非主體。然從目前新聞媒體所揭露的畫面來看,警用密錄器早已經成為報導的主體,而不是為說明的必要。甚至有些極為細微的社會事件,例如違規停車或是行人穿越馬路或路邊吵架等,竟都可以有畫面,這些枝微末節的事件,卻佔據媒體巨幅版面,令人不解。

此外,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4項所明文規定:「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但我已經多次看到警界在重大刑案時,不只是帶著媒體辦案,而且是帶媒體拍刑案現場、證物,甚至拿槍枝起來使用給攝影機拍。完全不合乎偵查不公開的最基本原則,更不該繼續為畫面而作秀。

最後,我要嚴正提醒警方人員,絕不要將新聞曝光列為升遷的指標或是記功的項目。例如根據「警察機關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協調聯繫作業規定」,這規範的本質,應當是為增加社會溝通的效果,讓警界辦案不要被社會質疑或誤解,照理說是一被動、客觀角色。結果在聯繫辦法後面,出現獎勵辦法根本就本末倒置。我要呼籲,這種應當做為被動的媒體合作規定,不該成為另類的KPI或警察獎勵的指標,最後形成媒體畫面的主軸,根本是不合宜、不健康的現象。

本人關心這項議題已經有10年以上,但我這幾年觀察下來,台灣雖然在許多地方表現有進步,卻因為警用畫面、各種社會事件都可上重大版面,令國人很容易陷入惶惶不安的情緒,甚至成為紅色勢力點火的最佳利器,是另一種國安危機。我要不厭其煩的呼籲,「不要一再洩漏警用密錄器畫面、不要提供偵查中畫面、不要把警察辦案曝光列為KPI指標」!先從上述幾點改革做起,我相信維護社會的和諧、營造社會正面秩序,將有重大成效!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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