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錫惠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具中國籍遭解職,卻在訴願階段被撤銷,引發社會質疑。內政部次長吳堂安明確指出:《國籍法》第二十條要求歸化者一年內提出「喪失外國國籍」證明,而公職人員更必須對中華民國履行忠誠義務,這部分沒有模糊地帶,也不可能透過解釋迴避。
但真正的核心問題並不是「能不能當村長」,而是更根本的一點:為什麼不放棄中國籍,竟然還能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
身分證象徵的是政治共同體的認同,是公民權利與忠誠義務的正式憑證,而不是一張投票卡。尤其在台海高度緊繃情勢下,中國籍不是一般的第二國籍。中國不但依其國籍法主張台灣人民為其國民,更以《國家情報法》、《國家安全法》要求所有公民配合情報與國安需求。這不是普通外國籍,而是敵對國籍。
因此,保有中國籍者取得台灣身分證,會造成三大風險:
其一,效忠義務發生衝突。
其二,政治身分無法自洽。
其三,中國法律可能成為滲透基層政治的工具。
這不是個案,而是制度漏洞。
國際上面對敵對國家,制度都比台灣更嚴格。以色列禁止持敵對國籍者歸化;立陶宛、拉脫維亞直接排除俄國籍申請;英國與澳洲更能撤銷涉及敵對行為者的公民資格。
相比之下,台灣竟允許未放棄中國籍者取得身分證,再來討論是否能擔任村長,顯然本末倒置。
台灣應該做的是:未放棄中國籍者不得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已領證者應限期提出喪失中國籍證明,否則撤銷登記。
這不是歧視,而是國家安全的最低防線。
在中國全方位滲透的現實下,台灣必須補上這個漏洞,才能真正守住民主與國家的底線。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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