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裕翔
花蓮縣富里鄉的一起村長解職案,近日因一紙訴願決定而演變為一場中央與地方,乃至憲政層級的法律攤牌。原任村長的中配鄧萬華,今年八月因被認定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遭依《國籍法》解職。
然而,本案在鄧萬華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後,竟出現驚人逆轉——花蓮縣訴願審議委員會於十月底決議撤銷原處分。此一決定,無異於在地方層級,公然挑戰了中央對於民選公職國籍的法律紅線。面對此一潛在的憲政破口,內政部長劉世芳於(11/18)在立院的強硬表態,已是勢所必然。她斬釘截鐵地宣示,《國籍法》第20條沒有解釋的空間,這不僅是部會首長的政策宣示,更是捍衛國家法制統一性與公職人員忠誠義務的憲政防線。
今年8月1日被解職的中國籍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向花蓮縣府提出訴願後,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富里鄉公所原處分。(資料照)
花蓮縣訴願委員會的逆轉裁決,其所依循的法律論述,必然是踩進了台灣現行法制中最為敏感、也最為混亂的灰色地帶。解職的法律依據,是《國籍法》第20條,該條文明確要求民選公職人員,必須在一年內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他國國籍。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法律定位,始終處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籍法》的雙重扞格之中。前者將對岸定義為大陸地區,將對岸人民視為大陸地區人民,而非外國人;後者則要求放棄他國國籍。花蓮縣的訴願決定,極有可能正是利用了此一法律矛盾,主張《國籍法》第20條所稱的他國,並不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鄧萬華的解職處分於法無據。這種法律上的文字遊戲,看似是為當事人尋求救濟,實則是利用法條的模糊性,試圖鑿穿國家對公職人員忠誠義務的最基本要求。
面對此一來自地方的法律突襲,內政部長劉世芳的回應,展現了中央主管機關應有的憲政高度與法律堅持。劉世芳的論述,刻意繞開了《兩岸條例》的泥淖,而是將戰場牢牢鎖定在《國籍法》的立法精神與《憲法》的框架之上。
內政部長劉世芳於在立法院強硬表態,她斬釘截鐵地宣示,《國籍法》第20條沒有解釋的空間。(資料照)
她首先確立了內政部是國籍法主管機關的權威地位,這形同宣告,任何地方政府訴願會對於《國籍法》的擴張解釋或錯誤適用,中央均不予承認。
其次,她反覆重申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其他國籍一律要放棄,並強調這個沒有解釋的空間。此言的政治意涵極為清晰:無論《兩岸條例》如何定義,只要該身份非中華民國國籍,就落入《國籍法》第20條的規範範疇。這不僅是法律解釋,更是基於國家安全與公職人員單一效忠義務的政治決斷,不容許任何地方政府以法律灰色地帶為名,行政治放水之實。 鄧萬華一案,絕非單一的村長解職爭議,它是一次嚴峻的法律測試氣球,其背後所牽動的,是台灣是否允許雙重國籍(含大陸地區戶籍)者擔任民選公職的重大國安議題。
若花蓮縣此一訴願決定成為確定判例,等同於是為雙重身份者開了一道滲透台灣地方基層政治的法律後門,其後果不堪設想。劉世芳部長的強硬表態,是這場憲政攻防的第一步,也是必要的第一步。內政部後續(在收到決定書後)所應採取的法律行動——無論是透過地方制度法行使中央監督權,或是尋求統一的法律見解——都必須以寸土不讓的態度,確保《國籍法》的防線不被突破。因為在這場爭議中,我們所要捍衛的,早已不是一位村長的去留,而是台灣民主體制最根本的純潔性與安全性。
(作者為台北市資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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