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冰凝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認為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地方政府可在細部計畫視城市需求決定容積率,因此非都更地區給容積獎勵,於法有據。但事實上只是以話術來模糊整起京華城弊案的焦點。
首先,當初京華城案之智慧建築、綠建築、耐震設計等容積獎勵,係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為什麼會是「準用」(比照辦理的意思)?而不是「適用」(直接引用符合容積獎勵的法律條文)?究其原因,是因為找不到適用法條,在「於法無據」的狀況下,只能為京華城案量身訂做,自創容積獎勵核給條件,試問無法律明訂或授權可以任意給予容積獎勵嗎?
其次,按司法院釋字第七O七號解釋,基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由於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之准駁,涉及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仍須在依法行政下合乎法律保留原則,換言之,即使是都市計畫委員亦無權限逾越法律來自創容積獎勵規定。
(作者為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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