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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介入他人婚姻的移民署?!

大法官蘇永欽曾在司法院釋字第712號協同意見書上肯認人民對於家庭享有組成及自主運作的自由(家庭權),認為家庭乃建構在公權力所不及的私密空間,並且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https://www.freepik.com/)

林日春

「家庭是人類最私密的組織」,國家公權力究竟可否介入他人的婚姻及家庭生活,從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開始,就認為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已經逐漸消失,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的婚姻自由,包括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權利。

然而112年1月1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4條第1項第8款卻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而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可以作為撤銷居留許可的事由。此次修正可以看出移民署想利用國家公權力去介入外國人的婚姻關係及相處模式,並且透過這個規定來評價外國人的婚姻關係是否真實,完全不顧新住民的婚姻自由及生活方式,有如父權主義再現。

自從111年開始,移民署經常以「未與國人配偶共同經營婚姻家庭生活」的理由,認定外籍配偶不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而不准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異國婚姻在相處模式及生活方式上本來就有特殊性,況且這些外籍人士都已經和台灣配偶結婚長達15、20年以上,移民署非但不尊重新住民的家庭關係,反而以自己的價值觀去評價外國人的婚姻,企圖利用國家公權力來介入新住民的家庭生活,實非妥適。

大法官蘇永欽曾在司法院釋字第712號協同意見書上肯認人民對於家庭享有組成及自主運作的自由(家庭權),認為家庭乃建構在公權力所不及的私密空間,並且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然而移民署卻常常以「國家利益」去介入新住民的婚姻及家庭生活,想藉由此次修法來賦予其正當性,可是這樣的作法實在令人細思極恐,不經讓人聯想到美劇《使女的故事(The Handmaid’s Tale)》中「基列共和國」的統治制度。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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