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改革不友善的校園性別事件救濟管道

◎ 郭復齊

近日因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等性別事件頻傳,立法院正在研商修正性平三法,期望建立更加完整的防護機制。然而本次修法草案在校園性別事件卻未妥善處理救濟管道,使得現行不友善的救濟管道問題仍然存在,於立法院研議時應予考量。

其一,救濟管道漫長繁複,容易造成卻步或在救濟過程中遭受二度傷害。依照性平法修正草案及高中以下學生申訴等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經過調查、懲處、申復、申訴、再申訴,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各項法規標準的程序,整個時程可以延長到八個月,冗長又曠日費時。

性平法亦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的認定,應依據性平會調查,導致後續行政機關內救濟管道主要檢核調查程序是否有瑕疵,無法直接重新認定,如果疑義僅可將事件發回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實務上高中以下學校因不同類型法規繁瑣,部分案件並非調查報告本身具有瑕疵,而是後續申復或申訴處理程序有誤,卻導致案件來回反覆,對學生造成煎熬,甚至是二次傷害。

性平法修正草案及高中以下學生申訴等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經過調查、懲處、申復、申訴、再申訴,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本報資料照)

其二,不同救濟管道彼此無統一機制,不同身份或不同學校恐造成救濟結果不一致的風險。現行規定校園性別事件如果有跨校或不同身分別的行為人或被行為人,救濟管道各自不相同,例如數所學校學生共同在網路上性霸凌另一所學校學生,事件調查由單一的事件管轄學校負責,如果不服申復結果,卻是由不同學校各自組成學生申評會進行救濟。同一案件卻由不同的救濟管道處理,如果彼此認定不一致,將導致案件遲遲無法確定。如果是教師與學生一起觸犯校園性別事件,更因為身分不同分別向教師申評會或學生申評會提出救濟,增加學校困擾。

其三,學生必須一直向學校請求救濟,如學校已經不被信任,救濟管道並無實益。草案規定,在校園性別事件中,學校如果顯有違法的狀況,主管機關性平會可以直接調查,但修法草案制度設計是將主管機關性平會調查結果視為學校性平會調查結果。則如果學生不服,仍然需要向學校提出申復、申訴,變成由學校審理上級機關的調查有無瑕疵。且前述調查、懲處、申復、申訴皆由學校負責,不但增加高中以下學校負擔,也使得一旦學生不信任學校調查,卻需要向學校申復、申訴,才能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使學生容易對性平制度充滿無力感,不再信任。

綜上所述,一個友善的救濟管道需要讓被行為人及行為人都能信賴且迅速解決,畢竟「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本次性平三法修正應重新建立校園性平事件救濟管道,以主管機關救濟為主,簡化救濟流程,例如改為直接向主管機關尋求救濟,如果不服再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如此可解決冗長的救濟管道問題、避免不同一的救濟疑義,更可避免高中以下學校的負擔,提高對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的有效性。

(作者是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