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噪音蒐證 要包含時間與噪音值

台南地院法官判禁止住在二樓的張氏夫妻一家在地板製造跳躍、跺腳等各種噪音,以免影響一樓的李姓鄰居住家安寧。(示意圖,非當事人住家,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律師江信賢指出,公寓大廈或緊鄰透天厝因有共同壁,即使只在自己住宅或公共區域活動,未踏入他人專屬領域,仍可能因「噪音、震動、氣味」而侵害到鄰居權益。司法實務上,人格權包含「居住安寧權」,應受法律保護,不能任意侵害。

江信賢說,類似案例,二手菸味飄入公共空間、冷凍櫃的低頻震動、攤販的臭豆腐味等,縱使未直接進入他人的所有權領域,都可能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但條件是要「超出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法院可判決制止或排除侵害,當事人還須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江說,民眾如遇到居住安寧遭噪音侵擾,建議可先報警,或向大樓管委會通報勸導,也可向環保局檢舉,安排到場測量;民眾也可用手機或監視器連續錄影錄音,儘量蒐集完整、多次且具體明確的證據,提供給法院判斷,以保護自身權益。

律師麥玉煒說,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可罰鍰六千元。若鄰居噪音擾鄰,建議長期蒐證、全程錄影,畫面中帶入時鐘與分貝儀數據,以證明蒐證時間與噪音值,再向警方檢舉。

麥玉煒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喧囂及其他類似行為,住戶蒐證後可請管委會制止或依規約處理,經制止不聽者,得請主管機關處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此外,受侵犯者也可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求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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