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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市地重劃 vs. 區段徵收:孰優孰劣?

◎林健正

日前在貴報《自由開講》上,有作者論及《市地重劃好,還是區段徵收好?》,筆者認為部分觀點尚有釐清的空間。以下補充幾點,以協助讀者更全面理解兩者的特性、適用情境與實際的案例。

都市計畫的核心價值

都市計畫是城市空間發展的藍圖。圖為「變更歸仁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利用台南市中心西南側32.88公頃農業區土地釋出供都市發展用地。(南市府提供)都市計畫是城市空間發展的藍圖。圖為「變更歸仁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利用台南市中心西南側32.88公頃農業區土地釋出供都市發展用地。(南市府提供)

都市計畫是城市空間發展的藍圖,其宗旨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促進均衡發展,使都市生活的經濟、交通、衛生、文教等各方面得以有計畫地發展,並合理規劃土地使用。

都市計畫作為城市建設的基礎,展現城市治理的遠見及格局,唯需透過合理的土地開發工具達成目標。其中,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是兩種重要的執行手段,具有地籍重新整理、街廓及地形方整、促進公共建設與縮短開發時程等優勢。

一般徵收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不僅造成地主間的不公平,還違反受益者付費原則,並導致政府承擔巨大的財務負擔,早已被視為落伍的做法。

相對而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兩者作為都市計畫整體開發的工具,具有街廓方整及公共設施同步建設的優勢,能縮短開發時程,是國內外城市基礎建設的趨勢。特別是區段徵收更具有引進重大公共建設、整合產權及集合權利價值的社會意義。

分配土地的模式

實務上,市地重劃採用原位次分配方式,不同區位條件下,地主領回土地的比例相差不大。圖為屏東縣蛋黃區的大武營市地重劃區。(屏東縣府提供)實務上,市地重劃採用原位次分配方式,不同區位條件下,地主領回土地的比例相差不大。圖為屏東縣蛋黃區的大武營市地重劃區。(屏東縣府提供)

首先,該作者對於市地重劃分回土地的計算方式有所誤解。其所提到的「權利價值」,應該是指區段徵收。若仔細檢視市地重劃的配地公式即可發現,不同地主間的差別主要體現在臨街特別負擔,其他部分並無明顯差異。實務上,市地重劃採用原位次分配方式,不同區位條件下,地主領回土地的比例相差不大,這可能導致所謂的「假公平」。

相對而言,區段徵收依權利價值分配土地,地主可享有多元的選擇方案。例如,若選擇在商業區或公共設施完善的地段領回土地,抵價地比率會較低;反之,若希望領回較多土地,也可選擇相應方案,這是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機制。

其次,該作者提到市地重劃僅限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而區段徵收則無此限制。值得提醒的是,土地重劃若用於都市計畫稱為市地重劃,但仍可應用於非都市土地,例如農地重畫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自始或原始取得

土地重劃過程未涉及土地產權移轉,屬於「自始取得」;區段徵收則是先徵收再分配,原地主配回的土地失而復得,視為「原始取得」。區段徵收係把私有地轉換成公有地,讓土地在公領域的整體規劃及整理更有效率,再利用權利變換機制,將部分土地分配或歸還給原地主。區段徵收土地分配與數理領域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類似在解決複雜的常微分或偏微分方程式上,利用拉普拉斯或傅利葉轉換,分別將其簡化為一元二次或二元一次聯立方程式,再將答案逆轉化成真實的解方。晶體學空間幾何問題也可以利用倒晶格轉化成數線代數的向量問題,再將虛擬空間的解方反向轉換到真實的空間。

重劃或區徵後的第一次產權移轉,「自始取得」與「原始取得」的土地增值稅計算基準不同。市地重劃後首次產權移轉的土地增值稅較重,但可扣除開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土地增值稅的負擔。

台灣的土地開發制度,無論是都更、重劃或區徵等,均考量到原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在地主無需出資的前提下,透過分配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均可視為基本的安置作業。

然而,進一步的安置計畫涉及開發成本。都市更新與區段徵收演變至今,均可達到住宅重建的目標;然而,市地重劃因地主分配土地比例高達55%,通常難以再負擔全面重建住宅的成本,因此相對缺乏完善的住宅重建計畫。

土地配比邏輯

有人認為,城市空間型態可粗分為工業城市、宜居城市及田園城市。公共設施比例約占30%,是一般工業城市的標準;若要提升至宜居城市標準,需規劃約40%的公共設施;若要實現田園城市的目標,公共設施比例則需達到50%以上。

再者,不同土地開發模式的比例設計有其內在邏輯。市地重劃的比例大致為55-35-10,而區段徵收則約為40-40-20,分別對應土地分配比例、公設比例與土地處分籌措財源的比例。

換言之,都市計畫的公共設施比例是關鍵指標。地主若增加領回土地的比例,將可能排擠公共設施,進而影響城市長遠發展的利益。如何在公共利益與地主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取決於城市發展的願景與地主的意願。

竹北區段徵收的開發區已成為「蛋黃區」,長期持有的地主獲益良多。圖為縣府在竹北市華興區段徵收區所做的特色公園。(資料照)竹北區段徵收的開發區已成為「蛋黃區」,長期持有的地主獲益良多。圖為縣府在竹北市華興區段徵收區所做的特色公園。(資料照)

事實上,地主領回較多土地未必符合其長期居住的利益。早期竹北舊市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地主領回比例達70%,導致公共設施嚴重不足,地區環境品質不佳,成為新都市地區開發的負面教材。反之,竹北區段徵收的開發區已成為「蛋黃區」,長期持有的地主獲益良多。

適用情形與原則

基本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若涉及農業區變更,為落實受益者付費,並讓部分漲價利益歸公,宜採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而市地重劃則適用於解決舊有都市計畫中落後發展區的問題,尊重既有公告的都市計畫,不再進行重大變更,以減少相關爭議。

然而,有地政專家認為,兩種開發方式可以進行比較,但因開發目的、實施地區及對地主的影響不同,應因地制宜,各有其適用條件,並無絕對優劣之分。

舉例而言,竹北以區段徵收進行開發,確實創造了良好的生活環境,但若在新竹市的舊市區既有都市計畫區也實施區段徵收,地主僅能領回40%的土地,恐會引發抗爭,進而使計劃難以實行。

至於地主應負擔多少、領回多少土地,與規劃的公共設施用地有關。市地重劃依受益情形決定公設暨重劃費用負擔的比例,主要屬於鄰里性質;若地主負擔的公共設施屬於區域性,將增加地主的負擔,容易引發爭議。

至於採取區徵或者市地重劃,除了建大建設的政策考量之外,還要兼顧地主的權益及意願,基於區段徵收必須遵行嚴謹的徵收作業程序,如果計畫沒有重大的公益性及必要性,也有可能改以重劃辦理。

實際案例與經驗

在實務上,部分區段徵收計畫改為市地重劃後,仍保留原公設比例。若超過法定45%的負擔,則需徵求地主同意;只要地主認為公共設施完備,而且有助於提升生活環境,願意承擔更多負擔,實務上並非不可行。

然而,根據城市發展經驗,作為都會區土地整體開發的工具,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的優勢在新竹縣市頭前溪兩岸形成鮮明的對比。右岸六家高鐵特定區採用區段徵收,有完整的道路交通系統與較高的公園綠地覆蓋率;左岸關長、光埔計畫區則採市地重劃,造成公共設施的沈重負擔與城市空間的擁擠。經過二十年的發展,成效如何已經有社會的定論。

結語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各有適用場景,兩者未必有絕對優劣之分,而需視開發目的、區域條件及地主意願而定。都市計畫落後發展區或新訂都市計畫農地變更,涉及土地財富的重新分配,在權衡城市願景與地主權益時,應以完備公共設施與改善生活環境為核心理念,實現宜居城市空間永續發展的目標。

(作者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榮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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