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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律師:保護實質被害人 才是核心價值

張男咒罵錢莊「吸血、生兒子沒屁眼」,台中高分院認為,司法不能淪為欺壓善良的幫凶,張男此言是「合理評價」,改判張男無罪,全案確定。(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刑法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雖看似簡單,實務上卻有諸多爭議,尤其是觸及言論自由的領域;以本案來看,法界人士認為,司法應該保護「實質的被害人」,才是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

律師徐松奎說,誹謗與公然侮辱的差別,是前者有具體描述,後者為沒有具體內容的謾罵,但不論何者,構成要件是公然公開為之,讓人共見共聞,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尊嚴,輕蔑他人、讓人難堪,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不過,很多案例顯示,表面雖符合上述構成要件,實則被告沒有毀人名譽的犯意。

徐松奎舉例,一位人妻發現丈夫保留與前女友的不雅影片,氣得在臉書發文指責丈夫,一審判人妻拘役;二、三審的法官認為,人妻在乎此事,是情感世界中的常情,人妻只是表達委屈、於網路尋求安慰,並沒有故意毀人名譽的犯意和惡意,因此改判人妻無罪。

律師徐承蔭表示,司法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要符合公平正義與法感情,以此案例看待,「吸血」等語,看似令人不快,但須考量說者的動機、目的,如果是出於善良目的或公共利益、維護公平正義,則屬言論自由的層面,有言論自由,才能促使社會改革。

錢莊吸血 法官可告發偵辦

徐承蔭說,他認同二審判決,司法要保護的對象是「實質的被害人」,這也是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案如法官認為業者有重利罪等嫌疑,應向檢方告發加以偵辦,保障真正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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