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若只依表面事實形成心證,進行所謂的「依法判決」,如此就只會淪為等而下之的「法匠」。(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法官審案的核心原則是依法論法、依法判決,但在依照法律條文規定審案之餘,不能只依條文表面上的字義來論判,而無視真正的立法精神是什麼、或無視個案背後有無不為外人所知的事實真相,只依表面事實形成心證,進行所謂的「依法判決」,如此就只會淪為等而下之的「法匠」。
法界人士說,「法匠」案例其實不少,比如台中一名外籍男子騎機車闖紅燈被警員攔下,上手銬逮捕,男子要求警員說明理由被拒,他忍不住用英文質疑:「你是笨蛋、白癡?」警方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
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為,男子罵警笨蛋、白癡,已觸法,判處拘役廿日;二審合議庭卻認為,男子只是闖紅燈、非現行犯,警員沒有必要上銬逮捕,警察執法不當在先,而男子是以疑問語氣質疑警方,無侮辱犯意,改判無罪。
還有一件民事案,一名男子與一名女子在法院調解委員會調解車禍案件,男子肇事責任比較重,賠償女子六萬元,女子放棄法律請求權;不料男子簽下和解書後,又興訟向女子索賠,宣稱雖和解,但他未拋棄請求權。
男子說詞違反一般「和解」的定義,形同打了調解委員會的臉,一審法官卻採信男子說法,判決女子應賠償一萬餘元;二審法官認為,依社會常理與誠信原則,和解的真意是雙方各退一步、不要打官司,沒有「一方放棄、另一方卻保留司法請求權」的和解,改判男子敗訴,還女子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