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2月20日處理備受爭議的3大法案,公民團體發起「冬季青鳥在台北」持續聚集於立法院外,要求退回法案。(資料照)
立法院會12月20日處理備受爭議的3大法案,公民團體發起的「冬季青鳥在台北」活動晚間持續聚集於立法院外,要求退回法案。(資料照)
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中國國民黨和台灣民眾黨聯手以「多數暴力」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之修正,不僅「程序」粗暴、草率,在「實質內容」也充滿兒戲、粗糙。
立法院長韓國瑜落槌宣布財劃法三讀通過。(記者羅沛德攝)
首先,國民黨、民眾黨團,以及其黨團委員互相聯署所提出之修正案,計有17案,根據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之「官方」審查報告的推估,這17案,對於關鍵之應增加統籌分配稅款的規模,也就是所謂中央應釋出財源之金額,最低為328億元,最高為7,633億元。這是否是兒戲!
國民眾兩黨聯手以「多數暴力」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正,不僅「程序」粗暴、草率,在「實質內容」也充滿兒戲、粗糙。(資料照)
其次,就提案委員而言,除了國民黨的委員,均是黨團成員,竟然另行聯署提出與黨團差異懸殊的15案。不僅如此,委員之間還對彼此差異極大的提案,交叉聯署,顯然不論是國民黨、民眾黨之黨團和其提案委員,對渠等所提之修正案,可能產生的結果,並不在意,甚或完全無知。
有關財劃法之修法,如果回顧歷史,2002年間,國民黨即曾運用同樣的手法。當時第四屆的國會(1999.2.1~2002.1.31),225席次中,國民黨獲得123席,超過半數,民進黨只獲得70席,新黨10席。但由於第五屆的國會(2002.2.1~2005.1.31)已經選出,國民黨只剩68席,民進黨87席,親民黨46席,台灣團結聯盟13席、新黨1席。故任期只剩不到半個月的第四屆立法院的國民黨籍立委利用任期內最後一個(第六)會期的最後一天,2002年1月17日深夜,未經一讀付委,逕行表決通過所謂的「馬版」財劃法之修正;案經2月1日配合新國會的改選而改組的新內閣,以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2月6日經院會通過,陳請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而告終(註1)。
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國,「租稅」為國家施政之主要財源,關係國家之安全和全國人民之福祉,就如同人體之血液,而「稅源」之劃分和分配,就如同粗細不同的血管。故有關稅源之劃分,部份國家,往往於憲法中加以規範,例如德國和美國,並有財政憲法(Finanzverfassung)之稱。我國則是依憲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換言之,財劃法之法源,為憲法所直接賦予,其立法是否適當,必須受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因此,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條即指出: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7號解釋亦揭示「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應斟酌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與地方財政均衡之意旨。」
換言之,中央立法規定稅源之分配,並非可以恣意為之,財劃法所規定之財源分配,除應足以落實憲法第十章所劃分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外,亦應完成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責成國家必須辦理的事項。舉例而言,憲法第159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如果國民教育之權限屬於縣市,財劃法之財源分配,必須確保各縣市的國民,不因各縣市的財政狀況之良、窳,而有不平等的教育之機會。具體而言,財劃法有關財源的分配,其最重要的為全國稅源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必須與各政府彼此之間的補助或協助,相互考量,形成完整的財政系統,不能僅就任一單一收入項目,加以切割、調整,才不至於違背憲法兼顧中央與地方財政均衡之意旨。
首先、有關稅目之劃分,基本上,稅源跨越轄區,遍布全國者,例如所得稅(包括個人綜和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加值型營業稅、遺產贈與稅等,適合歸諸中央,只有不動產稅、或改制以前的營業稅(即非加值型營業稅,其屬於營業行為稅)適合由地方課徵。其次,有關獨立稅制、共分稅制、和附加稅制,基本上,必須考量各地方經濟發展情況,否則,不僅不公,並將導致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不均衡發展(註2)。最後,有關統籌分配稅;由於各地方的發展條件和狀況,往往甚大,因此,必須有調解財源之措施,這是所謂的補助金制度,也就是財劃法第2章第9節的補助及協助收入。不過,在我國則另發展出所謂的統籌分配稅制度。換言之,統籌分配稅制度和一般性的補助金制度,其功能相同,均是為調解中央與地方和地方與地方間之財務,二者暨可相輔相成,亦可相互替代。因此,這次的修法,大幅提高統籌分配稅的規模,勢必壓縮一般性的補助金,更嚴重的後果,其將縮減攸關人民福祉的計畫型補助。
統籌分配稅分二個層次,即一般所謂的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垂直公平牽涉中央與各地方間的財源分配,也就是,統籌分配稅的規模,究竟應該多大。這裡就回到財政之「量出為入」的基本原則(註3),租稅的課徵係基於支出的需要,如果沒有支出的需要,就不應課徵租稅。換言之,統籌分配稅的規模,究應多大,完全決定於中央與地方之相對支出需求,而這些支出需求,係立法院通過之各種法律所造成的。所以,此次,立法院的17個版本,在統籌分配稅的規模擴增上,竟然最低為328億元,最高為7,633億元,相差20餘倍,顯見,其毫無根據,漫天喊價。至於水平公平,目前已公式化,過去,最大的爭議,也在此,但其並非純科學問題,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逐步調整。
最後,借用20世紀初德國財政社會學Goldscheid在「國家社會主義或國家資本主義:有關解決國家債務問題之財政社會學的分析」 一書的前言,開宗明義地指出:「財政(öffentliche Finanzen)與國家的生命緊密糾結。……。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如同對大眾命運具直接決定性影響的國家財政,如此受到鮮血的浸潤。在這裡可以很清楚的聽到「國民生命的脈動」(die Pulse des Lebens der Völker),同時,其亦可能是「所有的社會不幸之根源」(die Quelle allen sozialen Elends)。」
財劃法係財政的具體呈現,財劃法的修正,與國家的生命緊密糾結,並直接衝擊「國民生命的脈動」,不可以兒戲待之!
註1:主要之內容, 即一方面,提高統籌分配稅款的額度(財劃法第8條),由原來的1500餘億元提高為3000餘億元,約增加一倍。 另方面,為將北、高兩直轄市,和縣市、鄉(鎮、市)間的分配比率,由法律直接明定。其中得利最多的為馬英九所主政的台北市。詳參考:黃世鑫(2002),馬版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前因後果:模糊問題焦點、扭曲問題本質,2002.2.18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註2:例如這次修法版本中有建議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5%(或10%),應以在直轄市及縣(市)徵起部分給該直轄市及縣(市)。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市及鄉(鎮、市)徵起之收入80%給該直轄市、市及鄉(鎮、市),即為共分,其並不公平,因營所稅和遺贈稅之稅源並非全數來自該轄區,同時,富有的地方將分得更多。
註3:19 世紀德國財政學者 Wagner, (1890): 「收入決定於支出之額度,後者必須由前者支應」
“dass nemlich die Einnahme durch die Höhe des Bedarfs bestimmt und letzterer durch jene gedeckt
warden muss.” 這就是所謂的「量出為入」的財政本質。國內部分學者,竟然有建議,應改為「量入為出」,有多少錢,做多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