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住原告樓上的張家不得發出噪音。
(示意圖,非當事人住家,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李姓女子,面對樓上張姓住戶一家三口長期發出各種噪音,對他「魔音穿腦」,忍無可忍下,費時近一年在自家客廳裝監視器錄下影音,再檢具證據提告;台南地院判決張家不得發出噪音侵擾李女家的居家安寧,還須賠償五萬元慰撫金,可上訴。
李女指控,住在其公寓住處樓上的張姓夫妻,育有一名孩子,對方從二○一八年三月到二○二○年四月,在所住房子內經營生意,常有交卸貨物、重物落地、小孩奔跑跳躍、跺地板等聲響,後來雖歇業改從事外送,樓上卻仍不時傳出各種噪音。
李女多次與住樓上的張姓夫妻溝通,請求改善未果,二○二一年三月起在自家一樓客廳安裝具有攝錄功能的監視器,蒐集證據後,隔年提告表示,張男一家長期製造噪音,讓她飽受精神痛苦,曾到身心科就醫。張姓夫妻否認發出噪音,稱李女提出的錄音檔是自行攝錄、無證據能力,不能證明噪音來自他們家。
台南地院認為,李女在自家裝監視器錄下影音,沒有違法取證,具證據能力。錄音檔從二○二一年三月到二○二二年一月,可知從白天到深夜、凌晨,李女屋內確實長期出現各種不定時、不明聲響。
公寓大門監視器也曾錄下凌晨有穿著外送員服裝的人進入大樓,接著李女住家有兩次錄得大量、不明聲響;法官根據該住宅環境,認定聲響是被告回住家後製造的聲響。另一方面,該公寓只有張家有小孩,錄音檔也可聽見小孩呼喚媽媽的聲音。
法官認為,被告製造的聲響有連續型或間續型的不明聲音,超出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受標準,因此判決張姓夫妻一家不得製造影響李女居住安寧的聲響,同時賠償五萬元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