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國會肢體暴力衝突 須負民刑事責任

◎簡伯任

朝野因議事攻防而導致肢體暴力衝突經常在立法院上演,時有所聞,然而立委打架難道不用負擔民刑事責任嗎?其實我國憲法只賦予立委言論免責權,但此免責權無法擴及解釋使肢體暴力衝突都能免責。看一下司法院大法官第四三五號解釋是怎麼規範的吧!

立法院院會今日預計處理選罷法等修正草案,綠營昨晚突襲進入議場,占據主席台,藍營立委今早攻進議場,與綠委們爆發肢體衝突,國民黨立委廖先翔以剪刀腳夾住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頭頸處。(圖擷取自Threads)立法院院會今日預計處理選罷法等修正草案,綠營昨晚突襲進入議場,占據主席台,藍營立委今早攻進議場,與綠委們爆發肢體衝突,國民黨立委廖先翔以剪刀腳夾住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頭頸處。(圖擷取自Threads)

司法院大法官第四三五號解釋(節錄):「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憲法保障立法委員之言論,使豁免於各種法律責任,既係基於維護其職權之行使若行為已超越前述範圍而與行使職權無關,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範圍而應負刑事責任,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司法機關依民主憲政之常規,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遇有情節重大而明顯,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這一段寫得非常清楚,基於立法委員問政的需求,而賦予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但「未賦予」立委因議事攻防所引起的肢體衝突免責。因此,如果在國會上演全武行而該當刑法第二七七條傷害罪或第二七八條重傷罪,仍須負起應負的民刑事責任。

立法院藍綠衝突中,民進黨團副幹事長林楚茵的手臂遭外旋,一度痛哭失聲,隨後被緊急送台大醫院急診。(記者陳政宇攝)立法院藍綠衝突中,民進黨團副幹事長林楚茵的手臂遭外旋,一度痛哭失聲,隨後被緊急送台大醫院急診。(記者陳政宇攝)

舉例來說,發生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的立法院,當時立法院院會正在討論「農會法及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時,因朝野立委對於議事程序有不同意見所爆發的肢體衝突,此一衝突當時也經由檢察官對於施暴的三位立委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六號),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三位立委處以拘役五十九日,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三號刑事判決)改判各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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