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岳倫
某天,A 和 B 因為某件事發生爭執,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A 對 B 使出鎖喉絕技,B 也不甘示弱全力反擊,最後雙雙掛彩,A 的手肘脫臼、B 多處擦傷。
B 一氣之下,發文公審 A,說 A 用力過猛讓他皮開肉綻,一定用重傷罪告死他。A 也說,他的手斷掉了,也要告 B 重傷。
那麼,什麼才是重傷呢?
什麼才是重傷呢?情境照。(圖片來源:https://photo-ac.com/)
傷害有兩種
刑法上的傷害罪有兩種,聽起來很像廢話,但比較輕的是傷害,比較重的是重傷。
傷害泛指所有對人體的侵害,不只外傷,挫傷、拉傷之類受傷,都屬於刑法上的傷害。
重傷的要求就比較嚴格,必須是「完全喪失」或「嚴重損害」手腳、味覺、聽覺、嗅覺、說話能力、生殖能力。
如果之後可以治好,就不算是重傷。
前面的故事裡,A 手肘雖然脫臼,看起來好像是廢掉了,但以現在的醫學技術,脫臼沒有意外治得好,所以雖然暫時沒辦法用手,但並不是完全喪失或嚴重損害。
那重傷實際上的例子還有什麼呢?
除了前面提到的斷手斷腳之外,還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也算是重傷,像是潑硫酸、把別人的腎臟打壞,都屬於重傷喔!
所以,B 全身多處擦傷,並不符合「重傷」的任何一個條件,即使被打到「皮開肉綻」,但也沒有嚴重到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所以只能是普通傷害。
是不是很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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