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
就國會擴權法案的釋憲案,大法官於上周五(19日)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作成憲法上暫時處分的要件,不外乎「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急迫必要性」,還有個雖非明文,但各個司法程序的暫時處分都有的要件,即「本案勝訴可能性」。如果本案勝訴的可能性愈高,就愈能支持暫時處分的必要性。
本件暫時處分,雖然主要應審酌的是「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急迫必要性」,但從大法官逐條說明此暫時處分之必要性時,其實不難觀察憲法法庭認為該等條文於本案中也具有相當的違憲可能性,而這些具違憲疑慮的條文一旦施行,將對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甚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都會造成影響,這本身就構成重大難以回復的損害,而有停止執行相關違憲條文的必要性。
憲法法庭十九日裁定「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六項規定均有違憲之虞、侵害人民財產權等憲法權利甚鉅,於釋憲裁判前暫時停止適用。(資料照)
關於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本裁定說明立法院在憲法沒有明文的規定下,課與總統回答立法委員書面及口頭提問的義務,這已經超過了立法權的分際,並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關於質詢部分(包含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反質詢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大法官認為質詢本來是行政權向立法權負「政治責任」的方式,立法權不應該將「政治責任」上昇為「法律責任」。並且,質詢權有憲法上的限制,例如不能侵犯國家機密特權等。此外,在過往多件大法官解釋,其實都有說明「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權」及「文件調閱權」應該如何行使,其實必須依照資料的性質區分,看是由院會還是委員會調閱,但無論如何都不是行使質詢權的個別立委可要求調閱。這些與過去釋字要求不符的條文內容,自然有高度違憲的可能性。
關於人事同意權的部分,大法官認為新法下,要求被提名人如證人般具結,並且課與廣泛提供資料的義務,並且可能使被提名人因為答詢或提供資料的內容而受有處罰,這極有可能侵害被提名人的人格尊嚴及隱私權等。
關於調查權行使的部分,大法官明確指出國會調查權之行使應該依循釋字第585號所提出的標準,包括範圍限制在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連」的事項、必須經過院會決議、不得侵犯其他憲法機關的核心範圍等,而藍白通過的爭議法案,除了沒有將調查權行使範圍限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連」的事項外,也承認立法院的委員會可以決議組成調查小組,更有甚者,調查的對象從「有關機關」擴及到「有關人員」,包含人民及相關政府人員都成為調查權行使的對象,這與過去釋字的意旨有明顯差異。此外,當前法律就司法或監察機關調查中的事項,也只是「可以」停止調查,而不是「應」停止調查,這也可能妨礙司法或監察權的有效行使。
最後,關於聽證權的部分,大法官指出憲法第67條第2項關於「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聽證會表達意見與證言」的規定,未必可推導出政府官員或人員不得拒絕出席聽證會的義務,且當從釋憲實務來看,過去也未曾承認立法院可以課與人民提供資料的義務,憲法上也欠缺相關明文規定,當前擴權法案沒有設定範圍、沒有規定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更沒有提供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機制,就廣泛要求人民提供資料,這已經侵犯包含隱私權及財產權等基本權。此外,過去釋字對於立法院「獲取資料權」行使的對象是政府機關而不是具體的公務員,聽證會課與無法自行決定是否提供資料的「個人」有提供資料的義務,這其實也已經逾越了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限。
從以上來看,大法官引據憲法規定、基本原則及過往釋憲實務累積的解釋及裁判,清楚說明藍白所定的擴權法律,確實有高度違憲的可能性。不僅是有做暫時處分的必要性,於本案訴訟中,藍白應該也難以回答大法官在本件裁定中所提出關於違憲疑義的質疑,本件裁定其實已經讓藍白毀憲惡行一一現形。
(作者律師)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