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法律真能防止AI危害人類嗎?

◎吳景欽

輝達(NVIDIA)執行長黃仁勳訪台掀起「仁來瘋」。圖為黃仁勳在台大舉行主題演講。(資料照)

輝達執行長黃仁勳旋風訪台,帶來一股AI浪潮,但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AI有否可能反客為主,也會是人類之憂慮。而今年三月,歐洲議會通過世界第一部人工智慧法,就在回應如此的擔憂。惟法規範,真能使AI不危害人類嗎?

三月 歐洲議會通過世界第一部人工智慧法

在1940年代,著名科幻小說家亞西摩夫(Isaac Asimov),就提出機器人三法則,即機器人不能傷害人類或使其受傷害,並在此前提下服從人類命令,最後才是保護機器人自身。而歐盟的人工智慧法,雖有長達四百多頁的立法說明,但究其實質,仍不脫機器人三法則之框架。

至於在歐盟的人工智慧法中,將AI所可能帶來的危害加以層級化,即不可接受風險、高風險、有限風險與低風險,並因此為寬嚴密度的不同規範。而其中最應關注者,自屬不可接受與高風險AI,到底要如何規範。

而所謂不可接受風險的AI系統,如使用欺瞞手段影響人類決定,或利用人性弱點影響人類做出傷害行為,甚或使用生物或人臉辨識系統來為種族、意識形態、政治傾向等之分類與探知,因皆屬嚴重侵害人類權利,除少數為偵查特定犯罪之外,都應全面禁止。至於高風險的AI,如現今已被運用於醫療、教育、交通等事務者,只要能符合歐盟相關規範,就可進入市場,但業者必須負有風險評估、人類可為控制AI、透明性等之義務,以來確保人類不受傷害。故歐盟的人工智慧法,似已為AI不能超越人類,劃出一條紅線。但能否實現,卻屬未知。

以逐漸從實驗轉向商用,即由AI操控的無人駕駛車來說,必然得面對車輛即將肇事時,該如何迴避之問題。如無人駕駛車上有一乘客,前方突有路樹傾倒,在左方逆向車道有載滿人的公車、右方人行道有一行人,即面對生命權保障之衝突,AI到底要遵循何等之法則,實皆取決於人類的程式設計。只是如此涉及高度道德與價值判斷的選擇,果能數值與數位化,卻肯定是個疑問。而無論AI做出怎樣的決定,都不可能不侵害到生命,則於此時,該究責的對象,到底是人、還是AI,更是一大疑問。更重要的是,當AI發展到具有完全自主性時,人類所制定的法律,真能防止其反客為主?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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