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談藐視國會罪:官員恐因疏忽過失遭判刑!

◎葉昱呈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由藍白立委聯手增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藐視國會罪,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筆者認為上述條文一旦正式施行,恐將發生中央部會官員在立法院聽證詰問或答詢時,因疏忽、過失而遭到判刑,理由如下:

圖為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國會擴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當晚抗議民眾將反國會濫權氣球推入立院。(資料照)

首先,無論是聽證詰問或受質詢,皆屬於臨場即問即答方式進行,除非備詢官員記憶力超強,能夠正確還原過去的事實,問題是,人的記憶通常會隨著時間經過而漸趨模糊,事後難以將過往所發生事情的過程、細節正確的呈現。試問如果受質詢官員因記憶錯誤或口誤,致所陳述內容與實際真實狀況有不一致之處,是否構成虛偽陳述而觸法?

其次,法條中所稱「重要關係事項」係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確性,既然定義模糊,試問受質詢的官員要如何依法進行陳述?難道「重要關係事項」之定義,是由質詢的立委說了算?

再者,現行刑法偽證罪的處罰僅限於故意行為,而不處罰因疏忽、過失而作偽證者,且依刑法謙抑性原則,尚須考慮行為本身與所侵害利益之間的權衡關係,亦即違法程度是否達到值得動用刑罰的程度,否則出現上述記憶錯誤或口誤,而遭到判刑的荒謬情事,也就不令人感到意外。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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