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從刑法保護法益之角度觀之,藐視國會罪有正當性嗎?

◎王靖皓

有關於刑法認定犯罪及適用部分,必須要其有保護法益為必要,如同殺人罪是保護生命法益、竊盜罪是保護財產法益,然而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到底是什麼?更進一步講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到底正不正當?本文透過這兩個問題來判斷藐視國會罪到底有無正當性。

圖為立院28日續審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法案,民進黨立委將印有「反惡法」的氣球朝主席台投擲,企圖干擾議事,國民黨立委張嘉郡(2排左1)等人伸手攔阻,讓院長韓國瑜(2排左2)能接續主持。(中央社)

就目前三讀通過的刑法141之1條,從體系來看是訂在刑法140、141條之下,就體系解釋來說應該要如同140、141的保護法益為當,140、141的保護法益就大法官113年憲判字第5號的判決理由來看,是保護公務的執行、而非公務員的感情,也因此140條侮辱公務員的部分應就認為要限於影響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不便,甚至在侮辱職務的部分,也被認為是人民對於公務執行內容有評論之自由,過度侵害反而會形成寒蟬效應,也因此認為違憲。若是認為藐視國會罪是為了保護立法委員的質詢權、進而保護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似乎與113年憲判字第5號所表彰的意旨有所扞格,反質詢是基於對話的必然而不回答可能是基於機密的行政特權這種權力分立的角度所賦予行政權的,所以就此來看似乎並沒有保護其法益的必要。

若從傅總召所提的立法理由來看保護法益,刑法第141之1的草案立法理由「為確保立法院於行使聽證、調查權時,所獲資訊之真實性,爰增設本條規定,對向立法院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或電磁紀錄者,課以適當之處罰。」其保護法益似乎就是為了保護立法委員的職務執行尤其在聽證程序,如同113年憲判字第5號意旨,似乎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範疇,當然如同證人有真實陳述義務,但是聽證會與刑事審判是有相當的落差,後者是對人民基本權利最嚴重的侵害做出偽證理應做出最嚴重的刑事處罰,前者是證據調查的事項,若有其他手段可以嚇阻虛偽陳述如罰鍰、扣預算權的權利,似乎就不必使用刑罰去嚇阻。

再者刑法第141之2的草案立法理由「行政官員於接受質詢時,故意為隱匿或虛偽陳述,實則弱化國會之憲政職權,導致權力失衡,違背監督制衡機制,將造成行政權濫權、貪腐等弊端,為避免行政官員違反對施政負責之憲法誡命,制定構成要件,課以適當處罰。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逞口舌之快,不符合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且國會監督制衡之憲法要求,故課以適當處罰,以保障立法委員質詢權之行使。」本條條文的保護法益似乎也是在保護立法者的質詢權,然而立法者的質詢權真的需要用到刑法保護嗎?如果官員欺騙立法者或是反質詢,誠如上述所述立法者已經有許多武器去作出反制,立法委員甚至有言論免責權這種如同無敵星星的存在,而大多時候我們看到的是官員站在那邊給立法委員乖乖地罵,似乎該法益不必透過刑法就可以被好好的保障了。

論罪科刑還是要回到保護法益,若該法益的存在已經有強烈的保護或是要更加保護已經侵害了其他人的權利義務時,應該要慢一點凝聚更大的社會共識再做出立法行動,才是一個健康的民主社會,望立法院能帶領台灣能走向社會和解彌平傷痕的第一步。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刑事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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