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權力分立下的國會改革,藐視國會罪真的有必要?

◎王靖皓

國會改革法案在這個禮拜是個舉國譁然的大議題,然而這個爭議性的法案為什麼會吵得那麼兇,筆者在此想從實體面做出評論,從刑法層次到憲法層次來判斷訂立藐視國會的正當性基礎與否。

圖為多個公民團體21日於立法院外發起「國會濫權,民主倒退,公民搶救,立院集結」行動。(資料照)

一、刑法層次

就目前國民黨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條文草案來看,修正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受調查時,就重要關係事項,提出內容不實或經偽造、變造資料或電磁紀錄者,亦同。前二項出席受質詢者及受調查者,有下列情形者,不罰:一、涉及行政特權事項決定不公開之事項。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四、涉及個人隱私或受其他法律保護之秘密事項。」

就刑法構成要件來看,立法本身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重要還是這個條文有沒有經過實質討論,姑且不論目前許多學者、團體對實質討論有許多批評,就「重要關係」要怎麼定義也是一個很浮濫的標準,這也是東吳林書楷老師所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尤其不只是在聽證程序,在質詢時官員到現場前根本不會知道當天委員要質詢什麼,若因此而有陷入藐視國會罪的危險,這種立法就是一個較為粗糙的立法模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的草案,關於質詢的陳述事項如同前述,就反質詢也被納入處罰的範圍令筆者及許多人民相當不解,對一般人來說對話就是有來有回,這樣會達成發現真實、真理的目的,若官員只是要澄清提問或是委員的事實認知有違誤官員做出體醒,就會落入反質詢的處罰範疇,這也不會是一個相對穩定的立法模式。

一個攸關人民權利義務重大的條文,尤其會讓人受刑罰制裁的立法,必須要有相對嚴謹的立法模式以及可預見的處罰範圍,若會讓人無法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處罰,或是一點小錯就有成立犯罪的危險,這就不會是好的刑法立法。

二、憲法層次

一個國家行使權力不能夠只交給一個組織,如果全部都只交給一個組織則會很容易侵害人民權利形成無法制約的局面,也因此將權力分散給各個憲政機關形成制衡機制,此為權力分立的核心內涵。

而權力該怎麼分配、分配給哪些單位學理上有功能最適理論有做出分配,將執行政策、規劃方針分配給行政權,將監督、立法分配給立法權,組織與組織間要互相尊重彼此的核心領域。在此之下立法權固然可以透過立法方式要求行政權不可以做出需為陳述,但立法權所做出的立法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則,若是刑事立法更要恪守刑法謙抑性、最後手段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有其他同等有效的最小侵害手段可以讓官員誠實,那就不要用刑法去做限制,而目前立法委員的權力就有如凍結預算、行政罰鍰等要素可以讓官員不藐視國會,因此並沒有動用刑法的必要性。

我相信國會改革是全民共識,但有很多方法是更適合、更符合憲法的立法模式,尤其在社會爭議如此大的現在,此時更應該要停下腳步好好溝通審視,才能達成一個和解共好的台灣。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刑事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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