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民主之盾》國會擴權違背改革初衷、表決濫用多數暴力

◎譚偉恩/中興大學國政所教授

立法院於5月17日審查「國會改革法案」,在共識明顯欠缺且議會秩序紊亂無章的情況下,通過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的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二讀通過)。緊接著,立法院於21日續審相關法案,依舊在持續對抗與秩序脫節的情境下,表決通過21個條文,其中包括「藐視國會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二讀通過)和「賦予國會調查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八章;二讀通過)兩項互有一定程度關聯之條文規範。表決過程具有瑕疵、法案內容違背改革初衷,呼籲藍白立委在人民託付下,面對重大法案應履行審議職責廣泛討論,莫濫用多數權力動輒表決。

目前二讀通過之「藐視國會罪」及「賦予國會調查權」之相關立法具有明顯之制度瑕疵,背離了國會改革之初衷,濫用了人民託付之權利。圖為21日於立法院外,有抗議民眾朝中山南路往來車流高舉標語,盼喚起更多國人關注立院亂象。(中央社)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義務,而人民直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於會期中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基於民主和問責兩大原理所為之憲政制度設計。此外,觀之我國《憲法》本文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立法院「備詢」。基於行政單位應對立法單位負責之憲政秩序,我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之公務人員,除法律上賦予其獨立行使職權之權利外,於上開立法院設立之各種委員會邀請到院備詢時,有應邀前往提供說明之義務。

立法院之樑柱毫無疑問是人民直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但吾人不該忽略現任立委中有34名不分區屬性的委員在民意基礎上較為薄弱,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率」選出之。我國目前立院的席次分配在不分區席次上執政黨與在野黨的席次數相同(均為13席),剩餘8席由民眾黨取得。由此觀之,雖然於相對席次數上在野黨以1席之優勢成為我國國會最大黨,但從推動立法及審議法案內容的角度來看,目前的國會運作應該是在有充分討論、辯論及溝通之前提上尋求立法共識。立法院為能有效行使人民賦予之立法職權,自然應享有一定之「調查權」,即可主動獲取所需之相關行政部門資訊,俾能充分了解暨掌握行政單位之施政懷現,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民主問責和權力制衡之功能。簡言之,立法委員在國會上確實應擁有「調查權」,惟此權利的本質是為了落實立法單位在憲法職權安排下的一種「輔助性權力」,其得為進行調查之對象(人)或事項(內容),絕非毫無限制(參見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85號)。

觀之目前引起廣泛社會關切及爭議的「藐視國會罪」,於條文內容上係針對「質詢」,要求行政官員履行一定之「答覆義務」,例如拒答之禁止、內容範圍之限制,以及陳述不實之刑事訴追。而在「調查權」方面,要求政府機關(包括軍隊)、法人或所謂之「關係人員」回應立法院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若有拒絕、拖延或隱匿之情事時,將承擔相應之罰責。然而,政府公部門依其行政本質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危及或干擾行政運作之資訊,有權決定不予公開。此早已在過去數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的會議中獲得肯認,且於世界許多民主國家之憲政實踐中被反覆為之。毋寧,像立法院這樣的民意機關在行使所謂的「質詢」、或「調查權」時,仍應給予行政機關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個案上就所質詢或調查之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於立法院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應與行政部門「協商解決」,或事前以法律「明確規定」相關處理之程序要件和因應辦法,待爭執事項發生時由公正之第三方(司法機關)進行審理和裁定,而非僅由部分立法委員或特定政黨以自訂規範又自訂罰責的方式來進行。

準此,目前二讀通過之「藐視國會罪」及「賦予國會調查權」之相關立法具有明顯之制度瑕疵,背離了國會改革之初衷,濫用了人民託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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