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MeToo:大法官救過去,立委們救未來

◎蔡尚謙

上周藝人黃子佼因去年MeToo事件後遭緩起訴消息公開後,引發社會議論,陸續又有其餘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消息傳出,目前演藝圈串連發聲,連署訴求修法加重刑責與對犯罪者建檔及強制輔導治療。

演藝圈跨出一步,正視兒少性剝削問題,然而單純對加害者方面加重嚴刑峻罰是否有效,恐仍需法制面的仔細評估。從另一角度而言,MeToo被害人的權益方面,比如對於追訴權時效的適度延長,亦應是在相關倡議修法的聲援討論中,應該被提及與重視之處。

黃子佼遭爆是偷拍論壇高級會員,擁有更高權限,瀏覽更多影片,消息曝光,已有不少藝人、網紅發聲撻伐。(資料照)

在去年MeToo風波前,社會上即有類如未成年兒少遭妨害性自主犯罪,卻因年幼不知該行為嚴重侵害身體自主權,導致成長過程因受教育過程而驚覺受害,卻長年無法將受害遭遇說出口,直到最終鼓起勇氣提告時卻已超過追訴期。這些年社會上顯著案例如高雄體操女選手案及台中資優班女學生遭性侵案,皆是如此。

以上所述之追訴期與被害人,皆是發生在民國94年刑法修正以前,當時的對於妨害性自主犯罪的最長追訴期僅有20年,然而依據學者研究及外國相關統計資料顯示,多數性犯罪被害人需要數十年(平均20多至30多年以上)才能正視傷害、向相信的人訴說、最終敢於提告。

然而,我國在民國94年前,性犯罪最長追訴期僅有20年,這使得許多被害人經過長年內心折磨、終於勇敢向司法尋求救濟,卻因為受限於當年刑法追訴期規定,而始終抱憾,不得其門而入。

對此問題,大法官於今年3月25日公布一件受理案於憲法法庭網站,該案即為發生在民國94年前適用於20年追訴時效的妨害性自主案件,一路經地檢署不起訴、法院駁回交付審判後,當事人聲請「釋憲」(即現制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獲憲法法庭受理此案,接下來將會進行審理。大法官開了一扇可能的救濟之窗,接下來還需要社會更多的討論聲音,盼此案能有好的結果。

大法官針對的是民國94年以前,刑事追訴期只有20年的問題進行「釋憲」,他們所救的是「過去」的被害人。而現今刑事追訴期最長是30年,是否足夠,亦有討論空間。況且妨害性自主被害人,除了刑事追訴期,亦有民事求償的問題,民事時效更短,在受害人「知道後二年」,「事發後十年」,這對於性犯罪這種特殊犯罪類型、受害者需多年才有可能說出來的情況,民事時效顯然更應該修法作適度合理延長。因此,立委們的修法,面向的是「未來」的受害者,讓眾多的兒少、被害人們,能夠獲得保護。

現今隨著當下議題密集討論,各種倡議修法加重刑責等聲音湧現。唯在「重罰加害人」之外,對於被害人的「追訴權時效」問題,亦應同等重視。如上所述,大法官救過去,立委們救未來,二者並行不悖,且皆應受到社會上更多討論與關注,方能讓這波MeToo討論熱度,正向切題討論,並對被害人的權益,有更實質的協助與救濟。

(作者為執業律師,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法案評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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