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醫預法》醫療爭議處理新制

◎周賢章

據媒體報導,日前一名病患因罹患白血症入住醫院治療,最終不治身亡。家屬質疑醫療過程中疑似發生醫療疏失,到醫院門口潑灑冥紙洩恨,並提告院方過失致死。對於年輕生命的驟逝,吾人同感不捨,並能理解家屬失去至親的傷痛,然以此方式來表達訴求,不但會干擾常規醫療,致使其他無辜民眾就醫權利受損,甚至恐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而受裁罰,對於事件本身的解決並無助益。

醫療行為的發生乃以先有病變產生為前提,無論是因為疾病或天災地變等自然因素,還是他人或病人自身行為的人為因素,皆已先行有一個病變因果進程啟動造成病患生命或是身體健康受損,才會有醫療行為的介入,病變因果進程並不具有必然的可攔截性。且醫療行為所採用的檢查及治療方法,其內容項目包含藥物的使用,諸多手段皆對病患身體具有侵入性甚至產生損害,而具有侵襲性。病人在接受醫療的過程中,倘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醫療事故而衍生爭議時,醫院或醫師是否應對此醫療事故負責,涉及醫療領域專業知識,無法單就醫療不良之結果據以論斷,病人及其家屬常因缺乏相關專業知識,處於資訊不對等的不利地位,且面臨自身或家人死傷的悲痛之際,因情緒問題常造成衝突,致無法專注於爭議事實而提高紛爭解決之難度。

病人在接受醫療的過程中,倘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醫療事故而衍生爭議時,醫院或醫師是否應對此醫療事故負責,涉及醫療領域專業知識,無法單就醫療不良之結果據以論斷。(https://www.freepik.com/)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特別建構嶄新的構醫療事故關懷及爭議處理架構,當醫療事故發生時,經由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的即時介入運作,注入溝通關懷的元素,兼顧心理層面的照護,緩和醫病雙方之情緒,使當事人能聚焦於爭議的問題核心,並於醫療調解程序中導入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再賦予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既判力及執行力之法律效果,使當事人雙方於訴訟外紛爭調解機制中,由公正第三方提供專業意見,適度釐清事實或責任,繼之由調解委員以客觀、公正、和平及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為適當之勸導,力謀調解之成立,快速且自願地合意解決紛爭。

期盼未來醫療爭議調解會能做出令人民可接受的調解結果並提高醫療爭議紛爭解決的品質,使人民在面對醫療爭議時能信賴調解制度,增進醫療爭議當事人捨訴訟而就調解新制之意願,以達到利用調解制度妥速解決紛爭、維持和諧的目標。

(作者為醫師,台北市醫師公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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