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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之盾》無限上綱立法權!「國會特偵組」於法不容、於理不合

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諸項立法院擴權的修法主張,簡單講是於法不容,也於理不合。首先,這些主張以監督為由,將立法權外溢到行政部門的人事權、也干涉了監察部門的調查權、以及要求總統國情赴立法院的報告,一口氣將立法權伸向行政、監察以及總統。這些主張直接挑戰五權憲法的憲政架構,欠缺合法與合憲性,是於法不容。

沈有忠/東海大學政治系教授

國民黨近日提出數條所謂的國會改革方案,不但主張建立「國會特偵組」、還主張內閣人事的同意權以及免職權、同時要求總統前往國會進行國情報告。仔細觀之,全數的主張不但都是擴張立法權,更涉及其他憲政機關的權力,可以說是直接破壞當前五權憲法的架構。涉及憲政運作的改革,沒有進行充分的社會溝通,甚至連朝野共識都沒有的情況下,直言要用立法機關修法的方式來改變憲政架構,動輒說是對民意交代,這種民粹式的擴權一旦通過,不僅破壞現行五權憲法的分權制衡,更將出現立法權獨大的現象,值得社會高度關注。

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諸項立法院擴權的修法主張,簡單講是於法不容,也於理不合。首先,這些主張以監督為由,將立法權外溢到行政部門的人事權、也干涉了監察部門的調查權、以及要求總統國情赴立法院的報告,一口氣將立法權伸向行政、監察以及總統。這些主張直接挑戰五權憲法的憲政架構,欠缺合法與合憲性,是於法不容。其次,這些涉及憲法機關權力更動的主張,在大選過後立刻提出,還在社會高度政治動員的氛圍,甚至是農曆年間提出,不但沒有經過充分的社會討論,連最基本的政黨共識也沒有,這是欠缺正當性,於理不合。在於法不容、於理不合的情況下,如果貿然進行修法,只會讓憲政秩序治絲益棼,不僅無助於建立完善的監督與制衡機制,更是直接助長立法怪獸,讓立法院凌駕於其他憲政機關之上。這不是完善監督的改革,而是利用民粹破壞制衡、破壞憲政。

國民黨近日提出數條所謂的國會改革方案,不但主張建立「國會特偵組」、還主張內閣人事的同意權以及免職權、同時要求總統前往國會進行國情報告。(本報資料照)

以建立國會特偵組來說,國民黨主張賦予立法院調查與聽證的權力,這直接涉及了司法權與監察權的干預。是一項破壞立法、司法、監察的主張。在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下,立法權固然是監督行政權,但不能干預獨立的司法權,在我國五權憲法的架構下,也不能干預調查行政機關的監察權。以當前的憲法架構來說,立法權已經握有對行政權的監督力量,最基本的就是質詢、法案與預算的審查等權力。如果再賦予調查與聽證兩項權力,等於干預了司法權,也與監察權相互衝突。

按現行的憲法規範,當行政與立法機關有權力上的衝突或法律見解不一致的僵局時,由代表司法機關的憲法法庭進行審理。此外,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依據憲法第95條規定,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監察法第26條並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因此,司法機關和監察機關已經具備了仲裁以及調查的權力,如果要讓立法機關擴權,也享有調查與聽證,將出現不同的憲法機關重複行使權力的問題。試想一個畫面,如果未來立法機關行使聽證與調查,並與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提出相矛盾的結論時,那麼這樣的僵局不僅出現在行政與立法之間,擴及立法與司法的僵局、立法與監察的僵局。如此一來,不僅無助於憲政危機的處理,反而讓既有的僵局變得更加複雜。

國會代表人民監督行政,雖然是民主的常態與基本精神,但不能無限擴權。即便是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下,立法權也不能干預司法;我國憲法規範更是較為細緻的五權架構,立法權與監察權各自握有監督行政的權力,立法權也不能干預監察。如果要將監察權回歸立法,廢除五權架構,進行這種直接調整憲政架構的主張,也需要從長計議,透過社會綿密的討論,建立一定的社會共識為基礎,才能逐步修憲或是修法。退一萬步講,如果要忽略民意,那也需要建立朝野共識,才能進行涉及憲政架構的修法。

當前國民黨的主張,是利用選舉氣氛的延長,進行一種情勒與民粹的修法。且不論這些立法自肥與擴權的主張沒有經過民意討論,也不見得有多數的民意基礎,要貿然修法,更可能涉及違憲,製造出更多的憲政問題。國民黨在農曆年期間提出如此重大的擴權主張,沒有社會共識、沒有朝野共識,於法不容、於理不合,應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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