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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醫療網》南投河豚案1死8送醫 違反食安法最高罰2億新台幣

河豚毒素屬於神經毒素,食用後10至45分鐘會產生唇舌發麻、手麻、腳麻、頭痛、眩暈、嘔吐等症狀,嚴重時可能導致呼吸衰竭甚至死亡,死亡率約為61%。

南投發生河豚中毒案,導致1死8送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河豚毒素屬於神經毒素,食用後10至45分鐘會產生唇舌發麻、手麻、腳麻、頭痛、眩暈、嘔吐等症狀,嚴重時可能導致呼吸衰竭甚至死亡,死亡率約為61%。針對此案已抽樣食餘檢體,將檢驗確認是否含河豚毒素;南投縣衛生局正釐清河豚從何而來,若有違反食安法事實,不排除開罰處分,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在南投縣仁愛鄉開設小吃店的洪姓男子25日晚間烹煮河豚肉邀鄰居友人聚餐,26日上午友人感覺身體不適,出現疑似河豚毒素中毒症狀,前往洪男住處探詢時,發現洪男已倒臥在地無呼吸。參加聚餐的8人緊急送至台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救治,目前無生命危險,仍須留院觀察。南投縣衛生局已抽樣河豚肉食餘檢體,將交由食藥署檢驗組執行相關檢驗,以利初步釐清是否有河豚毒素,以及分析河豚品種。

加熱也無法將毒素破壞 死亡率高達6成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提醒,河豚毒素屬於神經毒素,加熱亦無法將毒素破壞,主要存在於河豚卵巢、肝臟、腸、皮膚甚至肌肉組織中。通常於食用後10至45分鐘產生唇舌發麻、手麻、腳麻、頭痛、眩暈、嘔吐等症狀,嚴重時則可能導致呼吸衰竭甚至死亡,死亡率約為61%。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提醒,河豚毒素屬於神經毒素,加熱亦無法將毒素破壞,主要存在於河豚卵巢、肝臟、腸、皮膚甚至肌肉組織中。(資料照)

林金富呼籲,河豚種類多,而且外觀不易辨識,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避免捕捉及食用來路不明之水產品,另外也建議餐飲業者不要提供河豚供民眾食用,以免誤食,如果在食用水產品後產生疑似中毒症狀,應儘速就醫並保留食餘檢體,以利正確診斷與治療。

違反食安法 最高處2億新台幣罰鍰

食藥署提醒,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鍰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第4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據食藥署統計,台灣近5年因攝食河豚造成的食品中毒,除這次通報案件外,民國109年也曾接獲通報,當時的案例是民眾自行捕撈河豚,經烹飪後食用,有2名民眾出現不適症狀就醫,無人死亡。至於姑婆芋食品中毒通報案件,109年接獲1起中毒案件,2人就醫;112年亦接獲1起中毒案件, 2人無就醫,上述2案皆無人死亡。

另外,食藥署已於官網「防治食品中毒專區」中,針對河豚毒素、國內常見河豚毒性及其分部進行相關介紹,亦有出版「吃河豚風險大-臺灣常見有毒河豚(魨)圖鑑手冊」,該書對於河豚基本資料、食品中毒相關案例及常見有毒河魨及其毒性分部更詳盡的說明,另有提供宣導單張及海報等宣導品,冀以提升大眾對於河豚之認識,瞭解食用河豚之風險性(網站連結: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949)。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健康醫療網 記者鄭宜芬報導 南投河豚案1死8送醫 違反食安法最高罰2億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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