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從法規面評議廖先翔土地違規事件

袁冰凝

國民黨新北市議員廖先翔被爆料,在汐止區茄苳路上,涉及違規使用國有地、保育地、綠地,非法經營停車場近二十年,不當獲利達數千萬元,新北市政府卻僅開罰三千元,引發輿論譁然。

廖先翔及其父親廖正良被指控汐止區的住處,位屬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林業用地,因有部分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已違反《區域計畫法》,新北市政府限期三十日內改善。(圖:新北市地政局提供)

事實上,依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違規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因此,新北市政府自得依上述規定『加重處罰』,以符合公平正義。至於廖先翔認為停車場設有合法的稅籍資料即屬合法,則是對法規有所誤解,所謂稅籍資料,係指稽徵機關按土地稅法規定向「事實上之土地使用人」徵稅,是基於便利地價稅徵收的一種記載方式,並非認定使用人合法占有土地。

此外,廖先翔及其父親廖正良被指控汐止區的住處,位屬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林業用地,因有部分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已違反《區域計畫法》,新北市政府限期三十日內改善,如未在期限內改善,再行裁罰。問題是,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即應裁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即「先裁罰,並限期改善」,而非「先限期改善,未在期限內改善,再裁罰」,因上述規定,並無選擇以輔導、勸導等方式限期行為人改善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因此,新北市政府發現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限期三十日內改善,若無改善再依區域計畫法裁罰的做法,不僅不符合規定,也會遭到外界質疑其執法之公正性。

(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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