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一個修法各自表述

同樣是罰則,放在《公路法》與《勞基法》上,考量就大不相同,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可以隨時變的沒原則,但奇怪的是,執政的卻是同一個黨喔。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爭論許久的《勞基法》修正案在朝野一片混亂中總算底定,儘管最終不能如勞工團體所訴求的確保七天國定假日不被刪除,以及兩天休假應為兩天例假日而非所謂的一天休息日。不過,這並不代表周休二日或勞動條件的問題都在這次的修法中永遠解決,勞動條件的提升仍然可以繼續督促政府往前進。

《勞基法》修正案儘管最終不能達到勞團訴求,但這並不代表周休二日或勞動條件的問題都在這次的修法中永遠解決。(記者廖振輝攝)

修法的另一個焦點

在這次修法中,除了上述一例一休及七天假外,院會開會前夕,民進黨與時代力量又為了《勞基法》第78條之1以及第79條等規定發生爭執,而時代力量關於《勞基法》第78條之1的提案為:

「第七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有前項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下列標準處罰鍰: 一、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從上述修正條文內容看來,很顯然的,這個罰則是針對所謂的大型企業而來,因為,對這些大企業處罰過低,意義並不大。

雖然委員會審查通過,但是民進黨提出《勞基法》第79條修正,首先,將事業規模大小納入第79條第4項並透過調整《勞動基準法》中裁罰金額上限至100萬元,以及賦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150萬元);另外再搭配現行《勞基法》第80條之1第2項「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也因此引發時力與民進黨在媒體上的一陣你來我往。

除了一例一休及七天假外,院會開會前夕,民進黨與時代力量又為了《勞基法》第78條之1以及第79條等規定發生爭執。(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事實上,時代力量的考量並不是沒有道理,但我們要問的是,就裁罰而言,單純只考慮到行為人的資力或是規模是否恰當?

例如,同樣是闖紅燈,我們如果規定賓士車主闖紅燈罰6000元,豐田車主闖紅燈罰600元,這樣是否公平?而違法的情況、次數難道不應列入考量? 事實上,《行政罰法》第18條本來就規定了「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甚至第2項規定「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行政罰的設計首先要考慮的,應該是該違法行為到底造成行政法上的哪種傷害?而受處罰者的資力只是附帶的考量因素,單純只考慮到違法的公司規模其實不一定合理。但是,同樣的在昨天通過的《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修正草案,民進黨卻因人涉事針對UBER修改了《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將未依該法規定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的罰鍰從5-15萬提升到10-2500萬元。這樣的修法考量的是uber是跨國公司,與時代力量在勞基法修法上出發點如出一轍。

姑且讓我們將幾個罰則放在一起看:違反《勞基法》最高罰150萬,違反《公路法》亂挖路最高罰15萬,即使酒後駕車未觸犯刑法的情況也只罰9萬,那麼,未依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的業者罰2500萬的規定是否合理?

這在比例原則以及平等原則上就是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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