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保護人權,不要再創造出另外的歧視

萌萌們願意讓步,以「立專法」的方式保障同性擁有等同於婚姻的保障,就代表終於承認了台灣的法律對同志一直是非常不友善、不願意給予同等人權的。但既然承認了,卻又要用專法來「劃分」,這其中的邏輯到底是……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同性婚姻的問題,在上週舉行第一場公聽會後討論的熱度又再度的升高,而目前討論重點聚焦在所謂的「立專法」以及「修民法」這兩個選項上。也就是說,全然反對同志婚姻或結合的聲量是降低的。傳統的反對者願意面對這個問題,善意應該予以肯定。換言之,目前大家都肯認這個問題必須要被解決,而重點是怎樣解決。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原決議於17日審查婚姻平權法,但因反同婚民眾在立院外抗議阻撓,政黨協商後決議先舉辦二場公聽會。(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支持同婚者認為立專法是一種歧視,實際上,立專法的說法,係創造所謂的「民事特別法」規定,而對於相同事物做特別的規定,必須基於特定的目的。例如,既已有民法規定,我們針對公寓大廈的管理便制訂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此一條例是因為民法制定之時,並沒有公寓大廈的建築,並且由於規範過於煩雜,所以採取制訂特別法的做法來處理。而在處理婚姻的事項上,目前大家都肯認同性戀者有此需求,但卻必須區分同性與非同性婚姻:前者以民法規定,後者要以特別法規定。

以立法技術而言,難道真的無法從同一部法律去做出同性戀與非同性戀者的婚姻規範嗎?絕對不是如此。

反同婚團體願意正視同性伴侶對婚姻的需求,是一項進步,但仍堅持雙方不能共同民法,挺同志團體於是在立法院外召開「反專法、要平權,修民法、爭平等」聯合記者會,並一同監看關心立法院內的第二場婚姻平權公聽會。(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立特別法毋寧是認為同性的伴侶結合與婚姻和異性戀者有所不同,所以要以不同的法律規定處理。這樣的想法,自然不被同婚支持者接受,而且認為是一種歧視。而另一邊陣營的說法也非無的放矢,因為司法院大法官在多個解釋例如:釋字242號、第362號解釋、552號解釋都有說明過,婚姻制度是制度性保障,並且直指這個制度是「一夫一妻」。

但是,如果我們細究這幾個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內容,就會發現都是針對民法上的重婚問題,而我國的民法結構到現在為止確實都還是採一夫一妻制。所以,要說大法官二十八年前在釋字第242號的解釋做成時,就說明同性婚姻也是婚姻的一種,就太超乎現實了。這個問題應該要回過頭來說,在現在的時空環境下,婚姻基本權應該是怎樣的建構。

有很多朋友提到,德國也是以專法規定來辦理,但這點忽略了德國基本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內容規範得比我國更詳盡,所以在文議解釋空間上會更為緊縮。而基督宗教在德國有其特殊的地位,這是以未來回應過往的宗教爭議,在德國基本法前言裡也提到「我德意志人民,認識到對上帝與人類所負之責任,願以聯合歐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貢獻世界和平,茲本制憲權力制定此基本法。」

因此,德國在距今十六年前做這樣的立法,其實是一種創新。但是這樣的做法,也讓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透過違憲審查制度再度強調,必須要做平等看待的要求。而何以要做平等看待?難道因為兩者是不同的嗎?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及多位律師界代表,27日於立法院外舉行記者會,聲明支持目前在立法院審議的所有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反對另立專法隔離同性伴侶。(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從「兩者的平等對待」這句話可以了解到兩種身分的婚姻在本質上應該是沒有區別的,否則,在所謂的「不同事物不同的處理」原則下,自然要做不同對待。

事實上,家庭雖是兩個人的組成,但還是植基於個人的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第一步所要保障的,應該是「選擇結婚對象的自由」,限制則是種例外,且須基於公共利益之要求,例如,民法第983條規定關於近親通婚禁止的部分。而這樣單純的想像,目的也在於避免做過度的聯想,否則,在某些國家中限制異族或是異教徒不得通婚,難道也是婚姻的本質?

綜合以上所述,婚姻的本質應該是保障兩個人的結合,而毋須再去做額外的限制,限制的部分都必須要有正當化的事由。筆者的觀點中,以特別法來立法不必然是一種歧視,但前提是我們認不認為同性的婚姻也是婚姻,有沒有打算對於同性婚姻做相同的對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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