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進退失據的勞動部

週休二日、一例一休、加班費計算,勞動部一連串的修法提議搞得勞團不爽、資方揚言要上街頭,只剩下滿臉豆花,裡外不是人的勞(資)動部。一場勞、資都沒人領情的修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昨日勞動部廢止了民國75年尚由內政部職掌勞動事務時所發布的《(75)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令》,該函令的主要內容為:

「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該號函令的廢止意謂著不得連續上七天班。此前,媒體報導便利商店員工連續上班十二天的情況應該不會再出現。該號函令長期以來即備受學者及勞工團體批評,因為這號函令掏空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每七天有一天例假」的要求。該號函令雖規定須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但現實狀況是,多數工會是弱勢,而在勞工與雇主間的權力不對等下,勞工又能如何不答應呢?

勞動部公告,廢止30年前的函釋,勞工不能再連上12天班。(記者黃邦平翻攝)

這個正面的消息值得為勞動部鼓掌,只不過勞動部更大的問題出現在「週休二日」上。

這個問題隨著勞工國定假日為19日或12日的爭議自去年延燒到今年,國民黨執政時代將工時規定由「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改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美其名是為了落實周休二日,然而,未修正前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樣的結果將導致勞工週休二日可能落空。原因在於假設雇主每日安排工作時數未超過八小時,則仍有可能在每週的第六天上班。尤其目前有許多工作為部分工時,更可能使週休二日無法落實。

為了作為配套,勞動部修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國定假日19日的規定,結果減了七天國定假日導致勞工團體不滿,最後立法院退回該施行細則,兩個月後,因行政機關未修正,於是七天假又回復原狀。

但這個爭議並沒有就此落幕,因為週休二日無法落實的主因在於前述《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因此勞動部遂提出修正草案,將該條文修改為「一天例假,一天休息日」。

休息日可以出勤,但必須要付出「前兩個小時加上一又三分之一日薪,後六個小時一又三分之二日薪的加班費」。至於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要求其出勤。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換言之,如果例假日出勤要付出雙倍工資外,還要給員工補休。勞動部認為此一規定兼顧彈性,不過,規定一出又引起勞團的抗爭,勞團於選舉期間與蔡英文總統會面時,總統承諾週休二日的落實,但此種所謂「一例一休」的規定,是否真的是週休二日?

勞動部長郭芳煜指出,新的「2.0版本」落實週休二日、改正加班標準,讓加班標準一致化,郭芳煜強調,「這是個進步的立法」。(記者黃耀徵攝)

事實上,不管是例假日或者是休息日的說法,都是在確保員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保障工作的安全性。在假期工作是例外規定,而勞動部的修法方式卻仍然打算讓休息日工作常態化。理由是「要讓可以賺加班費的人來賺錢。」,但這個理由背後卻是「工資過低」這個不爭的事實。若一名勞工所從事的是僅高於最低工資如22k的工作,想要養家活口,加班費就成了很重要的收入來源。但勞動部這種想要以加班費來提高工資的作法,根本是緣木求魚。於是這個修法到了最後,所謂的休息時間還是無法被落實。

再加上關於加班費是以日薪計算,一般員工所領取的是月薪資,依據勞動部的見解,日薪即為月薪除以三十,但事實上我們不可能一個月每天都在工作,所以這樣的算法不斷的被質疑。另外,此次修法中未修正的第三十九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學者邱駿彥教授即指出可能有以下疑慮:「聰明會算的台灣雇主,休息日會照給你工資嗎?起碼從今天起新聘的員工,一定會約定成休息日沒上班沒工資。」

於是,勞動部這次修法的提議,不僅惹火資方,也沒有討好到勞方,依然是滿臉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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