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俊宏
政府為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112年6月21日公布「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其中第4條明確規範海洋能源為海洋產業之一,111年底公布「淨零轉型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政策,亦將海洋能源列為前瞻能源項目,顯示政府已有發展海洋能源的目標,如執行過程能持續精進將可促進目標加速達成。
一、提供多重誘因提高投資意願:
(一) 參考離岸風機作法,除躉購費率外,宜訂定示範獎勵補助辦法,逐步輔導市場機制成熟,增加業者投入開發意願,尤當期初設置成本降低時,可提高投資意願。
(二) 一般而言,發電技術越成熟,商轉程度越高,其每度電平均開發成本越低。目前海洋能源屬於未商業化前的機組,其發電規模較小,且建置成本極高,因此針對不同裝置容量訂定不同級距之海洋能躉購費率,提高小規模發電的躉購費率,亦可降低期初設置成本,吸引業者投入。
離岸風機示意圖。(資料照)
二、明確試驗場域之申設程序:
(一) 對於海洋能源試驗場域訂定專屬辦法等法令規章,明訂開發單位應遵循的權利與義務及相關申設程序之簡化作業,以減少開發商與學研單位行政負擔,加速研發落地期程。
(二) 類似離岸風機開發程序,主管機關宜提供一站式服務窗口,協助釐清場域開發所需的法規及其申請程序,避免多頭馬車。
近年各國政府紛以2050淨零排放為目標,對於再生能源研究蓬勃發展,海洋能源受惠於海事工程技術之進步,迎來發展新契機,政府對於發展中的前瞻能源應提供充足誘因,並協助處理場域申設議題,進而加速研發落地。
(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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