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要綠的離岸風電,先選好的開發業者

◎ 黃馨雯、吳斐竣

經濟部預計九月底前公布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規則,依據最新釋出的資訊,仍不見經濟部將風電開發業者的環境與社會承諾納入評分標準,亦未提及是否最後仍僅以產業關聯執行方案擇定廠商,我國離岸風場能否與其他海域使用者共存,實令人擔憂。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一期的選商,依據〈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案履約能力的審查評分項目,技術能力占六十%,財務能力占四十%,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則是加分項目。

上述技術與財務能力審查僅是門檻,並沒有開發業者因而不過關。下一階段的競價,因業者多以零元競價,也不具鑑別能力。最後決定業者能否獲配容量的關鍵項目在於「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評估相關的電力設施、水下基礎、風力機零組件、海事工程服務及工程設計服務等是否由在地廠商執行。立意雖好,實務上卻出現開發業者過度承諾、在地供應商過度保證的弊端。

離岸風場長期、大規模佔用海域空間,僅以技術能力、財務能力與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來選商,顯然並不周全。鑑於我國尚無法透過海洋空間規劃調解不同海洋用途的衝突,評選項目應再納入「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從利害關係人議合與促進永續發展兩個面向,來評估開發業者及其合作團隊,在規劃、興建、運轉期間落實與其他海域使用者共存之承諾。加強資訊公開與知情權保障、制訂漁業影響減輕與共存方案、精進環境友善之技術與評估海洋生態累積效應,都是開發業者在通過環評之後,仍應持續進行的工作。

離岸風場開發兼具高度資本密集與高度技術密集的特性,而且過往的實績紀錄將決定能否獲得融資與保險。我們要的是有財務與技術能力,同時兼顧環境及社會議題的開發業者,若讓能力不足的開發業者取得開發權,則地方接受度低、工程延宕與工安意外,因財務困難而頻繁釋股等舊問題反覆出現,就不意外了。

(作者分別是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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