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不可忽視的障礙者勞動平權

◎莊棋銘

談到身心障礙者自立,不得不說「經濟獨立」是一大重點,而障礙者的經濟來源,不外來自政府各項補助,不然就得以工作換取薪資,以維持生活運轉。而台灣在2007年通過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障權法)》增修,其中在總則第二條第三款明定:「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但時隔十五年,身心障礙者的勞動權益真的被保障了嗎?

根據勞動部在108年度調查摘要:「身心障礙者薪資僅約全國平均7成;15歲以上身心障礙就業者每月經常性薪資或收入為2萬8,000餘元,明顯低於同期全體國民的4萬餘元。其勞動力參與率僅20.7%、失業率則為8.1% ,與我國中高齡者勞參率64.7%,及全國勞參率59.12%,失業率3.74% 相較,勞參率偏低、失業率則偏高。」由此可見,在就業保障上,障礙者勞權仍跟一般勞工有巨大落差。

從實務面來說,身心障礙者因特殊處境,在工作效能與產量上難以在競爭職場上長久就業,易處不利處境,更別提累積職場經驗與專業,因此需要在職場上進行「合理調整」,實屬必要。

從實務面來說,身心障礙者因特殊處境,在工作效能與產量上難以在競爭職場上長久就業,易處不利處境,更別提累積職場經驗與專業,因此需要在職場上進行「合理調整」,實屬必要。照片為本會五一勞動節參加遊行的照片。(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提供)

另一方面,障權法第38條強調公私立單位應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但部份公私立單位寧可受罰,而非提供多元職種給障礙者勞工。在「派遣」盛行的今日,許多障礙者往往只能從事一年一聘,難以升遷基層工作,無法獲得長期穩定就業保障。

我國在2014年也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在勞動權益方面督促政府應提供「合理調整」。由障礙者勞工與雇主協商,如:提供彈性工時、職務調整、職場環境優化、職場人力支持建構等等,以利完成職種範圍內之工作任務,促進職涯發展,累積工作經驗可能性。

我們理解,職場具有競爭性、時效性,透過身心障礙者就業合理調整、提供適宜職場環境,並非特權,而是積極性勞權實踐。在良好工作環境中,障礙者更能截長補短,適性發展;當職場能力提昇、質量提高,自然能達到就業平權。

工作,除了獲得薪資收入,也是社會價值的提昇。使身心障礙者能在勞動中發揮長才,增進自信,不僅經由職場與同儕互動,達到社會共融外,也能避免因為長期失業造成的社會偏見。

因此,本會呼籲,各級政府應在障礙者「定額進用」積極落實法規,鼓勵民間企業開發新職種、提供升遷管道,提高障礙者勞工職場專業、提昇薪資水平。另一方面,應積極增修障權法,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中「合理調整」入法。以期「202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國際審查」,在勞參率、薪資水平上能趨近一般勞工水平。

同時在確保障礙者勞權外,也應注意,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收入,不應成為申請法定「社會福利服務」、「經濟補貼」的排富門檻。避免因收入提高,取消補助,造成障礙者不願意工作的「貧窮陷阱」負向循環。如此才能在「平權」路上,使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經濟自主、身心自由。

(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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