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勞動部勞發署北部分署的職員在辦公室輕生,致引發是否為署長謝宜容霸凌所致。而勞動部最新調查報告指出,輕生確與職場霸凌有關,則謝宜容除涉貪瀆罪外,另被告發濫用公款送禮及過度裝修辦公室,經檢方發動搜索約談,11日裁定羈押禁見。
勞動部勞發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職場霸凌,另被告發挪用公款涉貪,謝宜容被約談後,法院裁定聲押禁見。(資料照)
現行法律層次,並無對霸凌之定義,故只能從職場地位差、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員工身心痛苦與工作環境惡化等,來綜合判斷有否霸凌存在。而以勞動部首次的調查報告來說,即便證實分署長確有霸凌之情事,但因公務員以自殺明志,就使因果關係產生中斷,除非能證明有如工作效率這麼差、為何不去死一死等言語,致可能涉及刑法第275條第2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教唆自殺罪,否則,就死亡部分,就無以/為刑事究責。
勞動部勞發署職員遭霸凌在辦公室輕生,震驚社會,民團前往勞動部抗議。(資料照)
至於職場霸凌,雖未必帶來生理傷害,卻必造成心理創痛,這就有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傷害罪,甚至依刑法第134條,若公務員利用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之,還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尤其傷害罪所保護者,不僅是身體權,還包括精神或心理層面之健康權,故常見的長官言語辱罵,若讓下屬產生極大之心理負擔而自殺,即便對死亡結果無法歸責,至少也該負起故意傷害之罪責。
惟因健康損害,比起生理損害,於法庭之上較難證明。且以此次勞動的調查報告來看,雖已證實輕生公務員所承受的心理壓力,絕對與分署長交辦的智能就服務專案有關,惟在官僚體制下,具體的作業執行,往往是藉由層級下令,這在無形中就會稀釋上級公務員之責任,而難證明霸凌與身心受創之因果關係,致會落入刑法所不罰的傷害未遂。
故對於霸凌事件頻傳,卻可能面臨法律究責之難,一個很大的原因,就在霸凌定義的模糊性,致不免會生因人而異的不同認定。而從勞動部對謝宜容的兩次行政調查報告,明明調查的是同樣之人、事、地、物,卻可從立意良善轉向有嚴重霸凌之情事,實讓人無言以對。也因此,為達成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也在避免恣意專斷,如何在法律清楚界定霸凌,以及完備相關的防治與事後懲處機制等,就是當務之急。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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