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移工人權保護,應消除形式「媽寶」主義

方浩鍵

近日網路群組瘋傳前監察院院長王建煊:『外勞就像我們的家人孩子一樣,愛心待人必獲愛心回報!』乙文,內容文情並茂,閱讀者莫不動容,再次見證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王前院長是位令人敬仰的長者,文內刻劃其與所聘僱印尼籍看護互動在於同理心與感恩反饋,深信能提點聘僱外國人之雇主與移工同住一屋簷下應具足的核心態度;然文中另述及「虧待甚至虐待看護工的亦大有人在」等語, 所謂「虧待」是抽象、期待性的感受問題,在人際相處上因人生異,難有定論。但如將其字意連結本文中具體描述,有雇主將外籍看護:「…一人當三人用…但也有不用白不用,看不得人家閒一下的」的情形,並將此歸納為移工逃逸事因之一,顯然脫鉤就業服務法73條第1款「為申請許可之外之雇主工作」,雇主尚可能因此違規受有6至15萬罰鍰等法規事實。此由多件公眾人物,被拍到與家中外籍看護逛街掃貨,因看護懷抱小童或幫提大包小包購物袋照片,嗣後遭勞工單位循剪報裁罰等新聞,足堪證明就業服務法不是「塑膠」。

又,雇主若涉及讓移工超時工作、膳宿條件不佳,亦違反來台前經兩國政府驗證之勞動契約,移工可據此事由申請轉換雇主。

近日網路群組瘋傳前監察院院長王建煊:『外勞就像我們的家人孩子一樣,愛心待人必獲愛心回報!』乙文,內容文情並茂,閱讀者莫不動容,再次見證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資料照)

易言之,假使在就業服務法嚴格規範下,仍無法禁民為非而使其遷善遠離違規,致存在「虧待」移工情形,應檢討是否為主管機關執法疏漏?致使部分投機者的僥倖成為特權,而非所有聘僱外國人雇主的共業。

遑論「虐待」移工如事證明確,除係屬違反我國刑法的強制、傷害等犯罪行為;若有報酬顯不相當、限制人身自由暴力侵害、使人為奴隸等不法,則有人口販運防制法重罪相繩。另按就業服務法第40條19款,受委託服務仲介或其從業人員於知悉移工因受人身侵害,未予24小時內進行通報,或課於重罰 6至30 萬元,重則停業、廢止設立許可,不容小覷。亦彰顯政府法令對移工的層層保護措施,刑責、罰鍰環環相扣,豈容雇主、仲介輕率違規卡關?

遺憾的是,就業服務法在國家高舉移工人權大纛,本應逐漸完善的修法,卻因森羅主事者的本位與成見,隨著移工引進人數遽增,使得移工異常事件的繁雜化,卻遲遲不見官方資源協同分擔管理風險,提升問題解決效能。反是一昧加諸無謂之雇主義務與仲介從業人之員責任,除常態性透過定型化契約與行政命令指定雇主須擔負移工各方面生活管理義務,細微從防疫期間,督導移工外出需全程配帶口罩、避免同日集中放假、減少群聚等消極禁令,雇主或有配合不力,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裁罰;另聘僱期滿或已解約之移工如離開原住宿地,雇主或仲介公司未於7 日內通報變更,亦將同受處分等等,而一句定義模糊的「未善盡受任事務」更長年高居仲介公司違規事項榜首。顯然我國政府在法律上,並未將移工視為成年個體,而是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致雇主、仲介受視同其法定代理人,進而衍伸法律上的相關責任。尤以近日遭輿論抨擊歧視、擾民,而即將鬆綁移工買機車及電動自行車需附雇主同意書規定,遂能窺視出民法第79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效力限制的光暈。

事實上類似以保護移工名義,實則歧視移工的「媽寶」政策不勝枚舉,其行政怠惰加重雇主責任的同時,更展現出我國官僚體制對於藍領移工根深蒂固的偏見內化,致生侵害移工人權的客觀事實。

另方面,我們亦應反向思考,持平評論此種以加諸雇主義務,動輒重罰為手段的強制,是否能達到實質保障移工人權,符合公共利益?或說主管機關為便宜行事,將移工保護政策下放民間,轉嫁為「雇主責任」的法律效力,正時刻考驗利益衝突高、燃點低勞資兩造的理智線,間接撕裂社會族群融合的安定。

緣此呼籲,唯有健全公平、合理的移工政策,方是關切移工權益的真平等,有機會創造雙贏的結果。

(律師/台灣跨國勞動力權益策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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