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修法可遏止托育惡師?

李圓恩

相關報導惡師用棉被強蓋4歲童 不當灌水、強塞食物施暴遭訴〉,從內容可見,幼教老師因情緒失控,而對3名年僅4歲的幼童施暴:以手摀住臉部、持作業簿打頭、蓋住棉被以身體強壓、尚有以用手固定臉部強塞食物、抓其頸部、抬起身體上下搖晃、扛上肩膀在空中繞圈,並徒手掐捏臉部等。光標題就有兩個「強」字,彰顯了教師意欲控制孩童,對其施以暴力的程度,但除了孩童受到不當的虐待行為外,通篇卻未述及教師所受福利待遇、工作時間、情緒失控因由等,只是透過教師的行為,強化了教師的可惡,但類似的行為卻仍在我們所處的社會當下,層出不窮。

(美聯社/資料照)

2022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於教保人員對待幼兒的不當行為,給出明確懲處,違者最高處60萬元以下罰鍰,且機構應解聘曾有相關犯行的人員,該員終身不得聘任,違者得處機構負責人最重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更可廢止設立許可。

修正內容裡提及「教保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但三讀條文進一步明定,機構新進用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此外,任職後每2年,均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但上述內容對於台灣於103年11月20日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卻未述及,兒童人權的概念未獲重視、實踐。

台灣在2006年成為全世界繼蒙古之後第109個立法教育零體罰的國家。但是《民法》1085條卻仍維持「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之條文。

相關撰文〈朱宜君/不打不成器!是管教還是暴力?〉中提及「當子女有不當行為,父母固然要透過管教,來改正子女的過錯,但子女作為個人,是權利的主體,並不是父母的財產。」、「《民法》承認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但父母必須在「保護教養子女的必要範圍」內施行懲戒,才算合法。」、「什麼是「必要範圍」呢?法院會依照家庭環境、子女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錯輕重等情形,綜合判斷父母行使懲戒權的手段,是否適合於保護或教養子女。當父母採取的懲戒手段,超過了保護教養子女的必要程度,父母就無法以行使懲戒權作為理由,進而主張自己沒有違法。」

以香港近期的報導〈制度不足以杜絕虐兒 必須從基本概念根治〉來看,「2021年共有1,367宗呈報虐兒個案,其中虐兒方式分別涉及身體虐待、性虐待、忽視照顧等,而施虐者中約六成為父母。......無論是家中還是社福機構,受虐者往往都是兒童最親近、相處時間最長的對象,卻變成帶來最大傷害的人。」

而筆者認為,若學校不能體罰,但家裡仍可以體罰,就是給暴力的存在開了一個方便之門,而無法促進教育工作者及照顧者尋思及學習,不使用打罵威脅恐嚇利誘之外的教育方式。而當照護托育機構的人員之福利、工作時數等,未獲合理的待遇,以及社會對兒童人權的價值觀仍是陌生疏遠,那麼就算修正再多的法,也只是試圖透過打罵威脅恐嚇利誘的思維遏止暴力,卻僅是惡性循環,自欺欺人。

在修法的同時,具體落實及強化兒童人權的概念、改善教師勞動權益及福利等面向,而非僅是讓教師被動接受相關課程,但體制結構及制度仍無所改變,才可能由根本改善當下社會兒虐層出不窮的處境,建立兒童保護安全網,還給照顧者一個安心托育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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