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建三
自由時報記者高嘉和說,公平會坐視數位巨頭濫用市場地位「不開罰」,「令人失望」。不止公平會,依照國際標準,財政部可能也有失責之虞。
因為,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協商原則, 英國在2016年 1 月與谷歌達成協議,後者必須補繳1.3億英鎊(1.85 億美元)作為2005 到 2015 年所短缺的稅款和利息;2019年9月,谷歌又與法國稅務機關和解,提交和解與賠償金4.65億,逃稅罰款5億歐元。但我國對此沒有動作,若非谷歌在台灣真比在英美更守法繳稅,就是我國稅率太低,谷歌不好意思逃稅。
然後,谷歌因違反壟斷法,遭歐盟與美國罰款更高,從2016至2019年,達95億美元。2019年7月,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以臉書濫用個資為由,罰款約美金50億。2020年底,法國也以違反個資保護法為由,罰款谷歌1.2億美元(也罰了亞瑪遜0.4億)。兩個多月前,南韓同樣指谷歌與臉書違法搜集個資, 開罰1000億韓元(約新台幣24億元)。
谷歌與臉書的全球廣告佔比在2020年是35%,但佔台灣的廣告收入比更高,達43%;台灣新聞界而特別是報業,因為兩大平台的興旺,損失的收入,比他國更多。(法新社)
谷歌與臉書的全球廣告佔比在2020年是35%,但佔台灣的廣告收入比更高,達43%;台灣新聞界而特別是報業,因為兩大平台的興旺,損失的收入,比他國更多。政府若能更積極,更向國際慣例靠攏,就愈能符合公平正義,也是強化新聞界增益民主的良方,如果公平法、著作權法都不管用,亦可考慮直接對科技巨頭的廣告收入徵收稅捐,貝爾經濟學獎2018年得主之一羅莫爾(Paul Romer)在「二○二一世界投資者週聯合論壇」講演,表示美國政府聽任臉書、谷歌坐大,影響輿論及政治愈來愈嚴重,他認為,重要解方,是對它們課徵廣告收入的累進稅,降低科技巨頭的擴張誘因。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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