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恐嚇、公然侮辱慣犯!館長若欠缺法律素養可向黃國昌學習

◎張天泰

網紅「館長」官司爭議不斷,自從發出「是民進黨開的槍,但我沒有證據!」等無智言論,證明自己為反智意見領袖,已被民進黨大選律師團提告誹謗,死性不悔改,館長後來開直播對台灣基進黨言語攻擊、辱罵三字經,已被台灣基進到北檢提告恐嚇、公然侮辱,要在明日開庭,直到館長被指「黑道」反告吳欣岱,一審判決敗訴;卻被吳欣岱委任律師指出,館長本人曾承認年輕時混過竹聯幫,法院可調閱前科紀錄。

館長陳之漢。(資料照)

館長之所以會在台灣社會發出影響力,在於其運用意見領袖的社會功能,關於意見領袖,早在一九四四年,哥倫比亞大學社會學者保羅.拉扎斯菲爾德(Paul Lazarsfeld),創造出「意見領袖」(opinion leader)一詞,係指一群遠比其他人更熟悉媒體的特殊人士;這些人成了社群裡具有影響力的名人,大多數人都會從他們那裡取得新的媒體內容,而學人Rogers & Shoemaker在1971年定義意見領袖為是那些經常地、非正式地影響他人,而使他人的態度與外顯行為朝其所欲方向的人。

然而,館長屢次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對公共發出的言論只有造謠抹黑和恐嚇威脅、公然污辱、秀下限髒話滿口,毫無善盡台灣意見領袖的社會功能和道德責任。

意見領袖在民主社會倡議思考、辯論和介入社會各議題的行動,但館長許是欠缺進取又崇尚反智主義,在直播詭辯、話唬爛、爆粗口咆哮、灌輸跟隨者垃圾語言已是常態,合理化在網路上以三字經「XX娘」等語辱罵,等充滿侵略性的威脅言論,根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且在主觀上可能被評價為具有「不確定故意」的恐嚇意圖,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最後,館長曾說「無論你支持哪個政黨,希望你都是阿館的粉絲」,但其長期合理化恐嚇、公然侮辱的惡行,真的有資格叫社會大眾成為其粉絲嗎?館長這些年為自己錯誤的言論和行為負責了什麼?反智主義意見領袖的危險性,和對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力,是台灣社會大眾未來必須小心之處。

最後,阿館(台語),聽我一句善勸,可和國昌老師多學習法律教育,黃是法學博士,公共性發言不可只長肌肉不帶腦袋!

(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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