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讓民主的光照進大學

吳瑞北、呂忠津、張承宇、鄭秀玲

大學透過師生教研合作,不僅培養國家棟樑,更有創新創意的研究成果,是社會進步的引擎。既然學生和教師是大學校園的主體,大學法的訂定要建立一套民主法治的決策機制來反映眾多師生民意及確保資源合理分配。欣聞近日立法委員們正提出大學法修正案,吾人有以下建議,期盼民主的光能照進大學:

(一) 校長應率副校長及學術與行政主管列席校務會議:

大學法明定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為符合民主監督制衡精神,吾人建議校長應率副校長及主要學術與行政主管列席校務會議,接受備詢,不宜擔任校務會議代表的當然委員。去掉這些行政主管所佔的名額,這樣教師代表經選舉產生的人數就可從二分之一增至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三分之二」。 此外,校務會議雖由校長召開,但應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產生議長來擔任主席,才能彰顯議事民主和公正。就像行政院長率各部會首長到立法院備詢,這些首長不可自己又兼任立委審查自己所作所為,而行政院長也不可能在立法院主持立法院院會啊! 這是最最基本的民主機制,但是長期以來在最高學府的知識殿堂上,則完全闕如。

(二) 學生擔任校務會議代表的人數應提高:

大學法第15條明定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明顯偏低,建議可增至四分之一,以彰顯校園以學生為主體,充分反映學生意見,也作為民主參與的培力。

大學法修法草案,立法院教文會昨通過,將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占比提高為五分之一,引發支持和反對不同意見。(資料照)

(三) 建議增設校務監督委員會:

大學法第9條明定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事項,然而該委員會於新任校長就任後就解散了。為對校長推動重大校務、校長續聘及校長去職事宜遂行有效監督,以落實公共課責並有利校務長程發展,應於校務會議下設校務監督委員會。目前清大就已有此委員會,輔佐校長及其行政團隊一起推動校務,頗為成功,故可普及至各大學。 校務監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校務會議選出,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掌理下列事項:(1)校務會議決議執行之監督;(2)校務基金經費稽核規劃及報告之審議;(3)於校長任期過半後一學期內,辦理對校長政績之意見徵詢,將結果向校務會議報告;(4)校長去職案連署提出之受理及成案之查核;(5)校長新任、續聘及去職案同意投票之辦理;(6)學校重要選舉、投票程序之監督或公證;(7)學校重要行政措施之查詢及建議。

(作者依序為:台大電機系教授、清大電機系教授台大學生會會長台大經濟系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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